关振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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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关振海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9日 1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审判决认定,金某公司成立于2001年,于2017年11月20日被吊销,该公司股东为张某及其妻子吴某1,张某系法定代表人。金某公司成立后一段时间,多次从多家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继续续贷。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金某公司采取欺骗手段,先后骗取***丰银行280万元贷款、***商银行330万元贷款、***业银行400万元贷款,共计1010万元,所贷款项未按贷款用途使用,尚有9232647.66元贷款未归还。因经济纠纷,2014年9月23、24日金某公司资产、设备登记抵押给张某姐夫于某、弟弟张某1、姐姐张某5。2014年10月8日在金某公司厂址上成立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公司),公司股东为于某、张某1,于某为法定代表人。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第一部分:骗取***丰银行280万元贷款的证据

  (一)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2013年到***丰银行洽谈贷款业务,***丰银行行长亲自带队到金某公司实地考察,考察后表示给金某公司放款。***丰银行安排客户经理肖某,其安排会计张某3进行对接,按贷款程序根据银行要求提交了贷款材料。后来贷款300万元办下来了,其中200万元是承兑,100万元是现金。金某公司最初的贷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了,因为企业后期资金紧张,借过别人的钱购买设备、原材料,贷款办下来后就归还前期的借款。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孟某1(***工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2014年1月29日、2014年7月5日与金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张某为了从***业银行、民丰村镇银行贷款使用的,没有真实履行。当时是张某和其联系的,后来银行贷款到账后,其当日按照张某的安排转到张某提供的账号上了。尹某是其妻子,当时用尹某的账号是为了方便转款。

  2、证人张某2(***钢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其系***钢材公司(以下简称***钢材公司)的法人代表,而且是***华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华钢铁公司)的实际控股人,这两家公司是做钢材生意,2014年将公司租出去了。其公司和金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金某公司经朋友介绍向其公司借过款。经辨认2013年8月28日与金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其称金某公司只是为了贷款使用并未如实履行,已记不清谁找其签订的合同了。其借给金某公司95万元,2013年11月14日收到180万元后,其将本金和利息扣除后,将剩余的834800元退回到金某公司指定的张某3账户上了。

  3、证人纪某(***盛工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2014年,***盛工贸给金某公司在***丰银行担保贷款100万元。当时担保时提供的银行流水营业执照等,财务报表是与实际交税的不一致的。当时是张某找的纪某。当时金某公司状况还可以,***盛工贸和泰安鸿基三农一起给金某公司担保的,泰盛公司当时效益还行,其现在无还款能力,鸿基三农2014年下半年就关停了。

  4、证人邢某(***丰银行原信贷员)证言,证实金某公司以前在***丰银行贷过款,2013年11月开始其负责金某公司贷款业务。金某公司从***丰银行贷款200万元,授信2年,贷款期限一年,其系主要调查员,刘某1是副调查员。2014年5月其离开***丰银行,当时这笔贷款还息还比较正常。如果是第一次贷款,银行需要公司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一年的利润分配表、借款申请、购销合同、保证人报表以及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收到贷款资料后,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员会实地查看公司是否正常生产,看看公司的用电情况,担保单位是否合格,以及公司的账目是否属实。调查完后将调查结果报给风险管理部。金某公司当时是续贷,要根据以往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到实地考察这个公司是否正常,让公司提供这笔贷款上一年和当期的财务情况,并对账目进行核实,审核公司的担保人情况,确定没有问题后报给风险管理部,最后审核发放贷款。他们去金某公司核实的时候,都是张某妻子吴某1接待的,所需的手续也是吴某1提供的。金某公司资料是谁制作的,其不清楚,都是吴某1拿来的。张某只是放贷的时候去看过。***丰银行有存单质押程序,为了慎重,害怕金某公司万一还不上贷款,银行可以多一份保险,所以贷款的时候就把贷款资金存单质押,再次给他们的时候放给金某公司180万元。

  5、证人肖某(原系***丰银行职工)证言,证实金某公司以前从***丰银行贷过款,2014年5月其从邢某手里接过金某公司的贷款业务。7月份金某公司贷款到期后续做业务,贷款100万元,期限4个月,其系主要调查员,刘某1是副调查员。贷款过了一个多月,其调走了,这笔业务转给了其他客户经理。金某公司是续贷业务,要根据以往公司的经营情况提供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的财务报表,以贷款资料为准,并实地考察这个公司是否正常,让公司提供这笔贷款上一年和当期的财务情况,他们对账目进行核实,并审核公司的担保人情况,确定没有问题后报给风险管理部,最后审核后发放贷款。当时审核金某公司的资料,主要是实地看公司以及担保单位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审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账目以及营业执照之类的资料原件进行核对。他们去核实时,都是张某和吴某1接待的,多数是和吴某1见面。金某公司贷款资料具体谁做的不清楚,当时都是吴某1拿来的。在审核金某公司贷款中,没有发现有虚假资料。也没有参与或指导造假。如果发现对方有虚假资料,肯定不敢放款,因为如果对方公司无法归还贷款,他们会被罚款。

  6、证人刘某1(***丰银行职工)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014年7月金某公司从***丰银行贷款,其当时是贷款的副调查员。2013年11月金某公司第一次到***丰银行贷款200万,贷款期限一年,邢某是主要调查员,授信2年。到了2014年11月份,张某到期后逾期了,也没有还上贷款。第二次贷款是2014年7月21日,贷款100万元,期限是四个月,肖某是主要调查员。2014年11月到期后,银行扣除了金某公司的10.45万元,剩下的贷款一直未还。2014年贷款到期后,银行多次联系张某催收贷款,张某说还不上了,在外面银行和民间有3000多万元的借款。后来找不到张某,银行给张某妻子打电话,张某妻子说张某一直在外地。2015年开始,就再也找不到张某了。贷款需要公司财务报表,借款申请、购销合同,保证人财务报表及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接到公司提供的手续后,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员会实地看公司是否正常生产,担保单位是否合格,公司的账目是否属实,调查完后报给风险管理部,审核合格后进行放款。每次金某公司贷款将要到期时,都是主要调查员给张某联系,具体情况其不清楚。金某公司贷款材料谁提供的其不清楚,其主要看看资料是否齐全,陪主要调查员审核一下,以主要调查员为主。

  (三)书证

  1、贷款资料一宗、贷款账户明细,证实金某公司贷款时向***丰银行提供贷款资料情况。***丰银行对金某公司的授信调查及授信所用的材料情况。2013年11月14日,金某公司与***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0月16日。按月结息,结息日每月20日,该借款与鸿基三农、张某6、孟某4、张某、吴某1承担最高额保证。金某公司在贷款时向***丰银行提供金某公司与***华钢铁公司签订的钢铁购销合同一份。2013年11月14日,金某公司向***丰银行贷款200万元,从银行柜面流转实际放贷180万元,收款账户为***华钢铁公司。

  2014年7月份金某公司向***丰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并向***丰银行提供金某公司与***工贸签订的废钢购销合同一份。2014年7月21日,金某公司与***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1月13日。每月支付利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鸿基三农、***盛工贸、张某6、孟某4、张某、吴某1、纪某、王某3承担最高额保证。

  2、账户统计信息、贷款账户明细、2013年11月14日张某的账户明细,证实2013年11月14日,***丰银行将金某公司的贷款200万元转账至***华钢铁公司账户,***华钢铁公司将200万元转至***钢材公司账户,***钢材公司将200万元转至张某账户。后经存单质押,同日***丰银行将贷款180万元转至***华钢铁公司账户,***华钢铁公司将180万元转给张某2,张某2将其中834800元转给张某3,张某3转834800元给吴某1,吴某1将其中610500元转给张丽。

  2014年7月21日***丰银行将金某公司贷款100万元转至***工贸账户,当日***工贸将100万元转至尹某账户,尹某将100万元转至吴某1账户,吴某1将100万元转给胡某。两笔贷款均出现利息未按时支付情况,到期未归还本金。

  3、公司吊销情况及情况说明,证实鸿基三农于2016年10月10日被吊销,该公司法人代表未找到。

  4、***丰银行贷款规定,证实该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情况。

  5、法院判决及执行案件材料一宗、法院执行部门出具的证明,证实2016年11月30日法院判决金某公司偿还***丰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相关担保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目前未有可执行的财产。

  第二部分:骗取***商银行330万元贷款的证据

  (一)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证实金某公司自2010年初,开始在农某社贷款,并一直持续下来,2010年贷款投入到公司的铸造车间了。2014年4月份、7月份,其又贷款两次,分别是150万元、180万元。贷款时农某社尚某、刘某2带人到金某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查看公司经营能力、查看材料报表,考察认可后,其安排张某3对接,报送相关贷款资料。相关的贷款资料都是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的,购销合同是用来贷款的。150万元、180万元贷款用来归还借款了。借款是周转用的,用来还信用社贷款,还了信用社再从信用社贷出来。330万元的贷款都有担保单位。2014年10月23日因逾期两天未向农某社支付贷款利息,农某社客户经理尚某带领肥城法院到公司送达传票,10月26日,其公司担保单位泰安瑞泰达机械有限公司老板徐某、肥城鑫峰物资有限公司老板魏某怕受影响带领12人到公司打砸,从那之后金某公司就不在正常运转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建材厂(以下简称***建材厂)于2009年成立,2009年至2014年9月份其系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法人变更为其哥哥李某2。***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有限公司)是其哥哥李某2的,其对***建材厂和***工贸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业务都熟悉。金某公司和***建材厂没有业务往来,从没有从其公司买过货物,只是金某公司和***建材厂签过一个合同,没有实际的货物交易,只是资金走了一下***建材厂的账户。金某公司贷款后,信用社把资金转入***建材厂账号,其中84000元金某公司还的其公司的借款,其从德州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设备;1191800元经***工贸有限公司账户转至郑善明账户;223776元经***工贸有限公司账户转至其个人账户,后又转到张某3账户。张某3是金某公司的会计,郑善明原来是张某3的丈夫。

  2、证人纪某(***盛工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其公司***盛工贸和金某公司有业务往来,金某公司购买过***盛工贸的几次钢屑,其买过金某公司几次钢坯,但业务很少。2014年6月底7月初,张某找到其说要买废钢,双方谈了价格、数量,张某说没有钱需要贷款。到了7月2日张某的妻子吴某1找其签订了购销合同。7月10日,吴某1说180万元到账了,但张某不愿意买废钢了,让把钱退了。张某也给其打了电话,其就将180万元转到了吴某1提供的一个账号上。经核对银行交易明细,180万元转到了***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有限公司)。

  3、证人徐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达公司和***物资公司给金某公司在农某社担保贷款150万元。后来信用社起诉金某公司时,才知道金某公司不存在了,公司名称变成***通公司了,法定代表人也换成别人了。因金某公司没有归还贷款,其公司代金某公司归还了利息本金87万多元,其公司和信用社提前有个和解书,信用社出具了此后与其单位无关的证明文件。其公司提供担保时,提供的财务报表与实际交税的报表不一致,其余资料都是真实的。其和张某有点亲戚关系,当时看着金某公司的效益还行,金某公司的固定资产也可以,就为金某公司提供了担保。

  4、证人孟某1(***工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2009年***工贸给金某公司在信用社担保贷款100万元,到了2014年和鸿基三农一起担保,担保金额成了180万元。2014年在泰安商业银行担保了180万元,同年在银保公司担保了100万元。2014年11月左右,信用社把金某公司和两家担保公司告了,张某也没有出庭。2014年9月泰安商业银行也说金某公司的贷款应还利息和本金逾期,让催着张某还钱,银行每次找,其都联系张某,但是每次张某的电话都没有人接。其公司给金某公司担保时,提供的材料是真实的。当时因为和金某公司关系不错,其觉得金某公司效益还行,固定资产也可以,所以担保的。后来才知道金某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公司名称变成***通公司了,法定代表人也换成了别人。2014年下半年鸿基三农就关停了,其公司因为金某公司的借款,2014年9月被查封了,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没有还款能力了。

  5、证人赵某1(***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证言,证实2014年1月9日张某以金某公司名义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期三个月,2014年5月6日张某通过工商银行的账户(62×××91)分5次转到其公司的账户1032033元,其中本金100万元,32033元是利息。2014年6月,张某又从其公司借款100万元,现在还欠现金47万元。

  6、证人赵某2(***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有限公司)和金某公司、***盛工贸都没有业务来往。2014年7月份***盛工贸将180万元转至***物资有限公司账户的情况其不清楚,2014年其朋友胡某曾用过其公司的账户。胡某让别的公司把钱转到***物资有限公司账户,因为公司账户没有支票,接着胡某又把钱转到赵某2账户,然后又转到了胡某个人账户。

  7、证人胡某证言,证实2013年以来,张某多次向其借钱,2014年借了四五次,主要集中在5、6、7三个月左右,借了400万元左右,最高的一次是200万元左右。其不记账,记不清了。其借钱给张某的时候,一般都是将钱转到吴某1的农行账户上。张某每次有钱都是三四天、四五天就还上。其不清楚张某还的钱是从哪里来的。

  8、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其自2003年开始系金某公司兼职会计。郑善明是其前夫,其和郑善明与肥城***工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没有经济来往。经辨认公安机关调取的玉岱公司的银行明细,2014年5月6日玉岱公司通过账号16×××82转给郑善明1191600元,这笔钱是张某的妻子吴某1使用了一下郑善明的账号,其记的这笔钱接着就又转到张某的工行账号上了。其给李某1做过兼职会计,但没有什么大额的经济来往。经辨认2014年5月7日,李某1通过账号62×××49转到其账号上的219100元,也是张某的妻子吴某1使用了一下其账号,接着就转走了。以上两笔钱是张某贷款后让玉岱公司支付到其账号上,之后又转到张某账户上了,张某怎么使用的其不清楚。因为其是金某公司的会计,张某他们经常使用其账号。

  9、证人秦某(肥城***商银行职工)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1年1月任石横镇南高余信用社主任,2010年左右,其老乡张某向其表示金某公司想从信用社贷款,其告诉张某分社只有贷款的受理权,没有发放贷款的权限,只能往总社报手续。其将贷款需要的资料清单给了张某一份,张某准备好手续后,就报给了总社,后来总社的人进行了专门调查,当时其配合着去的。其不知道金某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假情况,在金某公司贷款期间,其没有参与制作或进行指点造假。

  10、证人辛某(肥城***商银行职工)证言,证实自2010年开始其任***商银行业务部客户经理,当时石横镇的公司类贷款归他们管理,其记得金某公司在该行贷过款,其当时负责的。2011年1月份,其调整到石横镇信用社工作,之后没有再负责金某公司贷款的事。2010年金某公司张某想在信用社贷款,其给张某一份贷款资料清单,让张某回去准备。张某将贷款资料准备好后提交给银行,他们到现场实地调查,并核对了贷款材料,发现资料符合贷款规定进行了放款。贷款需要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财务报表,借款申请、购销合同,三年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应的贷款资料,同时需要保证人财务报表及公司的相应资料。实地调查就是看公司是否正在经营,核对公司的用电情况、进销货情况,核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等情况。贷款资料是张某提供的。在审核贷款资料的时候,没有发现金源公司提供了虚假资料,也没有对金某公司指点造假。

  11、证人房某(肥城***商银行职工)证言,证实因工作调整,2011年初其接手负责石横镇的公司类贷款,一直到2013年年底。金某公司张某在***商银行有贷款,每次贷款快到期时,其就给张某或者吴某1打电话,让他们准备好贷款资料,提醒他们按时归还贷款。审核贷款资料时,都到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且核对贷款资料,发现符合规定后进行了放款。贷款需要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财务报表,借款申请、购销合同,三年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同时需要保证人财务报表及公司的相应资料。实地调查就是看公司是否正在经营,核对公司的用电情况、进销货情况,核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等情况。贷款资料是张某提供的,在审核贷款资料的时候,没有发现金源公司提供了虚假资料,也没有参与制作或进行指点造假。

  12、证人刘某2(肥城***商银行业务部客户经理)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其开始负责金某公司的贷款业务。金某公司在农某社原来有贷款。2014年5月、7月贷款到期后,又重新贷款。2014年5月贷款150万元,7月贷款180万元,两笔贷款均是一年期贷款,后来出现欠息,银行多次联系张某催收贷款,张某说还不上了,后进行了民事起诉。目前为止,金某公司没有归还贷款,其中担保单位***达公司归还本金730112.47元、利息32739.87元,剩余的贷款以及利息都没有归还。还有一笔贷款是2014年7月份的贷款,9月份已经还上了。金某公司贷款将要到期的时候,其给金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或吴某1打电话,准备归还贷款资金和下一次贷款资料,之后他们提交资料,有时是金某公司会计张某3送的材料。张某3提供的报表以及购销合同是谁制作的,其不清楚。在审核金某公司提供的资料时,主要是实地看看公司是否正常生产,出库单据、进货情况、用电情况,并与公司账目核对相关报表,当时没有发现问题。同时还到现场审核了担保单位的经营以及资料情况,对于购销合同核实与原件一致,没有找对方公司进行核实。放款时,将资金受托支付给了对方公司,以确保购销合同的履行。当时金某公司贷款后,很快就出现了利息逾期的情况,还不到一个季度。发放贷款时其不知道金某公司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等与实际不符、贷款用的购销合同没有实际履行。金某公司贷款过程中,银行只是要求公司提供申请贷款的资料,没有要求公司提供虚假的资料,更没有帮着造假。贷款时对金某公司实际资产情况以及借款情况并不知情。借款合同是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给了张某,担保合同是按照担保人多少,银行留一份,每个担保人都会给一份担保合同。

  13、证人张某4(肥城***商银行职员)证言,证实2010年其到农某社上班,现在叫***商银行,2013年调入农某社业务部,负责贷前调查业务。金某公司在农某社原来有贷款,2014年5月、7月金某公司贷款到期后,又重新贷款。刘某2是主要调查人,其是协助调查人。2014年5月贷给金某公司150万元,7月贷给金某公司180万元。目前为止金某公司尚未归还贷款,其中担保单位***达公司归还本金730112.47元,利息32739.87元。金某公司的贷款资料是谁制作的,其不清楚。2014年9月金某公司出现欠息,农某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就起诉了。借款合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给了张某。在审核金某公司贷款资料的时候没有发现金源公司提供资料是虚假的,当时到金某公司实地查看是否正常生产、出库单据、进货情况、用电情况,并对提供的报表与金某公司提供的公司账目进行核对,当时没有发现问题。金某公司以前在农某社贷过款,他们又经过核对账目没有发现虚假,去税务局无法调取贷款单位的财物报表,税务局不会提供,所以没有去税务局进行核对。对于购销合同,一般是查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有时打电话核实,有时无法核实,比如签订合同的公司是外地公司,就不再核实。为了防止双方合同的虚假,银行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受托支付给对方公司,以确保合同的履行。银行在前期的调查中,会在企业征信系统中,查询该公司的银行负债,当时核对报表,数据一致。至于公司总体利润及总体负债,只能核对公司提供的账目,当时没有发现造假情况。而且对方的购销合同都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放款时将资金受托支付给对方公司,所以他们认为当时金某公司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贷款期间,他们只是要求金某公司提供申请贷款的资料,没有帮着造假行为。

  14、证人尚某(肥城***商银行业务部经理)证言,证实金某公司于2014年5月续贷150万元、2014年7月续贷180万元未还,2014年10月农某社提起民事诉讼,现金源公司尚未归还贷款,担保单位***达公司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在民事诉讼后,发现张某把金某公司的资产已经转移给张某姐姐等人,并做了抵押登记,更换了公司名称。他们认为金某公司是在故意逃避归还贷款,存在欺骗贷款的嫌疑,民事判决后也可能追不回资产,所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在报案时,其银行认为金某公司在2014年5月、7月贷款330万元,到了9月就把公司的资产全部抵押登记,而且张某说还欠他人很多钱,他们认为如果张某的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是真的,那么金某公司正在运转,不可能说停产就停产,所以怀疑张某的公司提供的资料是虚假的,就报案了。

  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仍应作为单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张某作为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在卷的办理银行贷款的书证、相关银行帐证等其它资金流向的书证、银行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言、相关公司及张某公司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诉人亦有供述和辩解印证本案的相关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达到银行贷款要求,指使或纵容他人制作虚假购销合同及虚假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以肥城市金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取得贷款,其主观上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张某使用虚假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购销合同等骗取银行信任,获取了银行贷款;取得银行贷款后,未将贷款用于真正的贷款用途,将贷款处于风险之中,其行为危及金融安全,最终也实际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涉案银行工作人员是否与上诉人进行串通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判决也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在上诉人具有立功情节的情况下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罚当其罪。上诉人无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张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关振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法学博士,北京市首批刑事专业律师,《中国法律年鉴》2020年、2021年优秀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97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辩护、毒品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