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关振海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9日 2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省**县人民法院审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安某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一案,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安某不服,以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二、发回***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