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贺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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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与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贺晓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谢X,男,汉族,个体,高中文化,1972年12月07日生,住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郑XX,女,河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沙河市。
负责人:王XX,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谢X与被告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的代理人郑XX和被告中国XX公司的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X诉称,2019年5月4日1时52分左右,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L×××××的小型客车,在二十冶生活区被烧毁,随即原告所租房屋玻璃被烧坏,玻璃价值1160元,保险公司也到现场拍照并记录,且已向公安局报案,经调查该车着火是人为原因造成。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41230元。被告拒绝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该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1230元及财物损失116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后续鉴定费用。
被告中国XX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理由为:原告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时未投保自燃险;本次事故的原因是他人造成的,依据保险合同及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他人承担,不应向我公司主张;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向我公司提出退保申请,我公司已与原告签订退保,并将保费支付到原告指定的账户内;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份,原告购买了一辆五菱乘用车,车牌号为鲁L×××××。2019年3月21日,原告在被告处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一年,保险费731.68元,保险金额41230元。2019年5月4日,该车在二十冶生活区被人为烧毁,原告向沙河市公安局市区刑警中队报案,市区刑警中队委托沙河市XX格认证中心作出了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损失价格认定为34036元。2019年5月10日,经原告申请,被告同意退保,退原告机动车损失险保费655.51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内发生了此次事故,原告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赔偿。沙河市XX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价格为34036元,被告应当按此数额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原告还主张房屋玻璃因火灾被烧毁,玻璃价值1160元,该损失不属于车辆损失险保险范围,对该主张,应予驳回。原告还主张被告承担后续鉴定费用,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对该主张,应予驳回。被告主张原告投保车辆损失系他人造成,应当由他人承担责任,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谢X赔偿保险金340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贺晓律师,河北文谦律师事务律师,执业以来,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20********6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