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贺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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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谢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郑贺晓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沙河市XX。
负责人:王XX,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男,1972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0582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郑贺晓律师,河北文谦律师事务律师,执业以来,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20********6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