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贺晓律师
郑贺晓律师
河北-邢台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石XX与乔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贺晓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石XX,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高中文化,住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郑XX,河北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乔XX,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大专文化,住沙河市,(缺席)
原告石XX与被告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XX的委托代理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XX诉称:被告因急需资金,于2019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43,000元,并分别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9年8月份前,未约定利率。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无故推托不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645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7月31日开始计算到2019年10月31日);其他利息自2019年10月31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到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乔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8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从原告处借款43,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石XX现金肆万叁仟元整,于2019年8月份前还清,乔XX,2019年4月18日。”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因此成讼。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对被告借原告本金43,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持被告书写的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3,000元,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借条上约定被告于2019年8月份前还清借款,属约定不明确。原告主张被告给付逾期利息,应自2019年9月1日开始计息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石XX借款本金43,000元,并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石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元,由被告乔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贺晓律师,河北文谦律师事务律师,执业以来,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20********6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