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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

发布者:钟华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8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XXXXXX日出生于四川省德阳市,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XX区,因本案于201910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钟华,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XXXXXX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XX广告设备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XX镇,因本案于201910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2,男,XXXXXX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澧县XX乡,因本案于201910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陈某2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4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三名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XXX、钟华,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XXX,被告人陈某2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111日,XX(上海)软件有限公司创作完成并首次发表FlexSIGNPRINT软件[简称:PP12/FS12],并在我国国家版权局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015331日、2016413日,武汉市XXXXX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创作完成并首次发表XX彩色电子出版系统[简称:XXDTP]V6.0、XX校色系统V6.0,均在我国国家版权局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018719日,HenricusWilhelmusMariaStrik创作完成并首次发表PrintFactorysoftware[简称:PF]计算机软件,并在我国国家版权局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20173月至案发,被告人*****伙同被告人刘某对上述权利公司的正版计算机软件进行破解、驱动改名,后伙同被告人陈某2进行二次加密,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人民币8万余元(以下币种同)。经鉴定,从被告人*****、刘某处提取的涉案软件与上述被害单位的计算机软件构成复制关系。2019109日、1011日,被告人*****、陈某2、刘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2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陈某2系共同犯罪,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均判处三名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观点 被告人*****、刘某、陈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2.*****愿意赔偿被害单位,但因被害单位要价过高而没有达成和解。3.*****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存在立功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4.*****家中有老人需照顾,还有年幼孩子要抚养,家庭经济困难,*****是家中唯一经济支柱。综上,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害单位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人*****、刘某、陈某2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刘某、陈某2的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是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已经意识到被告人*****实施涉案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参与犯罪,属直接故意。且刘某实施的软件破解、驱动改名行为是涉案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被告人陈某2明知被告人*****向其购买加密狗并远程控制其计算机系为制作、销售盗版软件,但仍积极参与并协助销售和收款,在犯罪过程中亦起到了重要作用。故对三名被告人不应区分主从犯。但根据本案的犯意、三名被告人的具体分工等,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节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称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他实施销售盗版软件行为的案外人的某某,但因线索过于模糊,公安机关无法查证落实,故不能认定*****具有立功情节。

被告人*****与被告人刘某、陈某2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2对被害单位予以赔偿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获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2自愿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刘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对三家被害单位的软件作品著作权造成了侵害,并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109日起至20209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1011日起至20208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2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109日起至20208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陈某2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其余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五、查扣的硬盘、U盘、电脑主机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倪红霞
审判员  冯 祥
审判员  陆光怡

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琛罡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钟华,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在读,持有律师执业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及心理咨询师证书。钟华律师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