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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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保证合同纠纷案,主张得到支持!

发布者:钟华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杨XX,男,19497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钟华,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X,女,19786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刘XX,女,1977325日生,汉族,住河南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XX诉被申请人张X、刘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XX20209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X、刘XX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下同)1,046,733.3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X、刘XX名下的银行存款1,046,733.3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益美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钟华,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在读,持有律师执业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及心理咨询师证书。钟华律师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