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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主张得到支持!

发布者:钟华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1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X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上海XX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金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X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X,女。

原告上海XX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0519日,XX公司提起反诉。同年723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滕X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支付欠款1,011,803元;2.判令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011,803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11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审理中,XX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XX公司支付欠款984,088元;2.判令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984,088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11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XX公司是提供保洁服务的公司,XX公司是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的公司。双方于201714日签订《清洁服务协议》,约定XX公司为XX公司提供公寓清洁服务,使用XX公司提供的APP记录打扫过程,最终以保洁房屋的次数来计算保洁费用;若APP发生故障,则由XX公司主管协同技术人员确认后据实结算;等等。之后,XX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为XX公司提供保洁服务直至20191030日。但XX公司并未支付20196月至201910月期间的保洁费。其中,双方经过对账,确认20196月、7月的保洁费分别为127,715元、265,943元;但之后XX公司拖延对账,XX公司遂根据APP数据统计得出20198月至10月的服务费分别为238,040元、209,110元、170,995元。XX公司多次催告未果,故提起诉讼。诉讼中,XX公司查知XX公司已支付了20196月的部分保洁费计27,715元,并对诉讼请求予以扣减。

XX公司辩称,不同意诉讼请求。1XX公司主营业务是白领公寓,自从XX公司将房屋保洁外包给XX公司后,XX公司的会员(即租客)对保洁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自201911XX公司开始自行保洁后,投诉数量即下降。因此,XX公司对保洁质量存在异议,认为部分房间根本没有打扫过。2XX公司存在骗取保洁费的情况,主要表现为:XX公司利用熟悉XX公司的公寓客房保洁系统的便利,虚增保洁房间数量,XX公司支付的保洁费已经远远超出了应付保洁费,对此,XX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返还多付费用726,766元。

XX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XX公司返还保洁费726,766元。

事实和理由:XX公司于2016年开始向XX公司提供保洁服务,熟悉XX公寓客房保洁系统(以下简称“保洁系统”)201714日,双方签订《清洁服务协议》,由XX公司继续向XX公司提供保洁服务以来,XX公司遭到租客大量投诉,主要包括XX公司打扫的房屋内公共区域不干净或者是根本没有进行过保洁服务。此外,XX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合作咨询机构亦指出房间公共区域存在脏乱差的问题,如插座盒盖有大量积灰未打扫等。针对租客的大量投诉,XX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发现XX公司存在同一名保洁人员同一时段同时保洁多套不同地址不同房屋的情形,明显不符合常理。XX公司利用其熟悉保洁系统之便,将其未保洁或保洁不合格的房屋虚增为保洁合格房屋,造成了租客大量投诉。XX公司恶意骗取保洁费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造成XX公司巨大经济损失,XX公司遂提起反诉。

XX公司辩称,不同意全部反诉请求。1、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对XX公司进行现场管理,包括考勤、验收等,本案中,XX公司实际已经按约完成房屋保洁工作,XX公司也已经完成验收,因此,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同一时间两处打卡、打卡时间过长或过短等情况,仅属于打卡上的瑕疵,实际XX公司均已经完成打扫,XX公司已经以其验收行为确认了工作成果,验收完毕后即应按约付款。2XX公司所谓的脏乱差问题,实际是XX公司管理失当,未及时解决租户的问题,与XX公司无关。3、关于APP上记载的数据,其中包括异常数、不合格数,其中XX公司已经在每月扣款中扣除了不合格数;而异常数是由于XX公司当时没有按约打扫,但后续都是打扫完毕经过XX公司验收的,XX公司对此都认可并付款的。因此,不同意再次扣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XX公司(乙方)XX公司(甲方)201714日签订《XX公寓清洁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因业务需要,选择乙方提供公寓清洁的相关业务服务;每套公寓房乙方具体提供的清洁服务内容如下:附件一:XX公寓保洁标准及要求;协议期限自201714日至201813日止,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就协议内容进行协商,如双方都无异议,此协议自动延续至下一年度,双方终止协议,均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费用计算:1、日常保洁,当同小区房屋套数小于20套,每套房屋10/次,同小区房屋套数大于等于20套,每套房屋8/次,需使用甲方提供的APP记录打扫过程;如遇APP故障,则同甲方保洁主管报备后,由甲方保洁主管同相关技术人员确认后据实结算;乙方需根据甲方系统分派的清洁房源地址安排人员打扫,甲方将根据后台系统报表作为结算依据每月服务报酬结算清单,乙方根据清单收取数额并作签收;退租保洁12/次,由甲方保洁主管告知乙方联系人后安排隔天上门实施;上门倒垃圾3/次;另安排深度保洁,根据客户需要由甲方通知乙方后上门实施,费用25/次;甲乙双方在每月10号之前完成上一个月的对账工作,乙方开具发票后,甲方在每月30号之前将上一个月所有确认费用汇款至乙方指定账号;如甲方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内付款,乙方将有权暂时停止提供公寓清洁的相关业务服务直到甲方支付完应付款项;甲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现场管理,包括对乙方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任务分配,质量监管及岗位培训等;等等。附件一为XX公寓保洁标准及要求,对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人员配置要求等进行进一步约定,人员配置要求中明确:保洁服务人员需根据XX公司要求,配置相应手机终端,以便进行相应的密码设置,保洁情况照片拍摄;为确保保洁质量,单次保洁平均时长不得低于13分钟等。报价单约定:日常公共区域保洁(小保洁)单价为同小区<20套为10元、同小区≥20套为8元;倒垃圾单价为3元;退租保洁(退房保洁)单价为12元;深度保洁(大保洁)单价为25元。

之后,双方开始履行协议。XX公司为XX公司提供保洁服务,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相应保洁费。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XX公司通过XX公司提供的XX公寓客房保洁系统上传保洁信息,XX公司审核后确认XX公司的完成数、正常数、异常数、无效数等,再由XX公司根据保洁数量计费并根据抽查不合格比例扣款的方式,以QQ方式向XX公司发送对账单,XX公司对对账单金额无异议的,XX公司与XX公司结算保洁费,XX公司先开票,XX公司再付款。

本案双方已经结清20195月之前的保洁费,双方部分开票、付款情况如下:2018911日开票2,289元,2019428日付款;2018123日开票58,735元,201934日付款;201915日开票60,789元,2019321日付款;201934日开票60,227元,2019423日付款;201942日开票65,691元,2019531日付款;201954日开票53,264元,2019613日付款;201962日开票44,710元,2019719日付款;201971日开票47,995元,2019826日付款;201981日开票50,495元,2019930日付款;201993日开票49,716元,2019124日付款,XX公司于每次付款时均会注明对应保洁费月份。审理中,双方确认2017年至今,包括上述付款在内,XX公司累计向XX公司支付保洁费1,288,472元,其中有一笔2020110日付款,付款人为上海科彤实业有限公司,摘要为“20196XX保洁费”,金额为27,715元,双方均确认该笔为XX公司付款,此后,XX公司未再付款。

20199月至201910月期间,XX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通过QQ聊天方式收到由王某某发出的保洁费对账单:

其中显示:20196月、7月的保洁费分别为127,715元、265,943元,由此折算,正常打扫折合单价为55元,异常打扫折合单价为55元。审理中,XX公司对对账单不认可,主张王某某并非其员工。XX公司为进一步证实QQ聊天人员身份,提交20191月至5月的聊天记录以及相应对账单、发票、付款记录,聊天记录中的对账单与双方的发票、付款能够一一对应,但XX公司不清楚扣除项构成。XX公司表示聊天人王某某、郑某某均非其员工,无权代表XX公司与XX公司交涉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20191126日,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至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登录“XX供应商”APP后可查知,供应商XX公司名下“双周保洁”项目不含税单价为51.89元。XX公司主张,双方就“双周保洁”的价格另行约定为不含税51.89元,相应含税单价为55元。XX公司对公证书真实性认可,但“双周保洁”单价应为50元。

20191216日,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至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陈宇使用该处计算机及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后,登陆“XX公寓客房保洁系统”,其中显示XX公司名下各类数据,其中“双周保洁”“大保洁”“倒垃圾”项目的正常打扫列表、异常打扫列表中,均显示具体小区、单元地址、日期、保洁姓名、签到签退时间、停留时间等;查看保洁效果详情,均显示各个保洁区域保洁前后的若干照片;此外,异常列表中会载明异常原因,具体包括打扫时间不足、未按排班打扫。具体每月的保洁统计如下表:

上述20196月、7月的正常数、异常数与前述QQ对账单记载的打扫数一致。XX公司主张,双方按实际工作量计费,实际工作量为正常数+异常数,正常数系XX公司一次验收即合格,异常数是最初打扫未合格,重新打扫后验收合格的,无效数属于打扫不合格不计费。XX公司之后未再对账,其按“XX公寓客房保洁系统”统计的保洁数据计算,20198月至10月的保洁费分别为238,040元、209,110元、170,995元。XX公司催款未果,遂起诉。

审理中,XX公司提交201612月至20192月的聊天记录,主张在双方合作期间,XX公司会通过不同QQ与其对账,虽然存在迟延对账、迟延付款的情况,但最终都按对账结果付款;而且XX公司的APP不稳定,存在数据不全等情况,XX公司将依照其实际验收结果扣除不合格的数量。XX公司质证:对真实性不认可,对内容有异议,该记录中有多人,不清楚聊天人身份。

审理中,XX公司提交20195月至7月的投诉记录,主张因XX公司未打扫房间或打扫不干净,致使XX公司被大量投诉。XX公司质证:对真实性不认可,该记录与本案系争期间、项目均不同,也无法反映具体投诉地点、责任人,与本案无关。

审理中,XX公司提交自制表格、公证书,主张根据其对比统计,XX公司存在同一保洁人员在同一时间多个房间打扫以及打扫时间过短或过长的情况。扣除时间重叠异常情况后,XX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应付保洁费合计为561,706元。XX公司质证:对自制表格真实性不认可,对公证书真实性认可,对二者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同时有多名保洁人员(如夫妻)使用同一账号一起打扫,所以会产生打扫同一房间速度较快或者发生APP显示的打扫时间重叠的情况,这仅属于打卡瑕疵,保洁人员完成保洁后均上传保洁前后照片,XX公司验收后,将验收结果反映在“XX公寓客房保洁系统”中。系统显示保洁时间上有重叠系不同人员同时登录同一账户导致,不存在虚增保洁数量情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XX公寓清洁服务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2019)沪新虹桥证经字第3388号、3628号公证书、QQ聊天记录、(2020)沪徐证经字第3397号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争议的《XX公寓清洁服务协议》为XX公司与XX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双方的交易方式,XX公司提供的数据及XX公司确认的数据均通过XX公寓客房保洁系统完成,并以此为结算依据。XX公司通过XX公寓客房保洁系统公布的正常数、异常数、无效数等数据,均系通过XX公司验收、筛选后的结果,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的保洁费应当以此数据为依据,按双方约定的单价结算。关于XX公司反诉主张保洁时间存在重叠、打扫不合格,要求XX公司返还保洁费,本院认为,第一,XX公司提交客户投诉并无法反映系XX公司保洁质量问题,虽然XX公寓客房保洁系统显示的部分保洁员保洁时间存在重叠,但是并无证据证明因保洁时间的重叠影响了保洁数量,而保洁质量也由XX公司通过XX公寓客房保洁系统进行验收并作出评价,XX公司也在每月结算时已经对不合格数进行扣款;第二,XX公司关于多名保洁人员登录同一账号在重叠时间段内进行保洁的说明具备一定合理性;第三,XX公司作为XX公寓客房保洁系统的开发者,在该系统中允许重叠打卡,在双方长达三年的合作期间内,亦从未对打扫时间重叠的情况提出异议,应当视为XX公司允许此等操作模式。因此,XX公司相关反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96月、7月的保洁费问题。鉴于王某某向XX公司发送的对账单中的数据与XX公寓客房保洁系统同期公布的数据一致,而且,XX公司已经支付的20196月的部分保洁费27,715元与对账单金额127,715元尾数完全相同,即使王某某非XX公司员工,本院亦有理由相信其代表XX公司向XX公司发送对账单。因对账单金额低于根据XX公寓客房保洁系统公布的数据计算的金额,XX公司按对账单金额扣除XX公司已经支付的27,715元后,就低主张20196月、7月的保洁费365,943元,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20198月至10月的保洁费问题。XX公司主张“双周保洁”项目单价为50元,但对此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而XX公司主张单价55元,不仅由XX公司在其供应商APP中进行确认,亦能与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的对账单相互印证,本院对XX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对55元单价予以确认。在双方未对账的情况下,XX公司依据XX公寓客房保洁系统公布的保洁数据为基数主张保洁费,符合双方交易惯例。如前所述,该系统显示的保洁员部分保洁时间存在重叠,虽然XX公司已默认了此等操作方式,通过XX公寓客房保洁系统进行验收并作出评价,但本院注意到,双方在以往交易中每月均存在部分扣款,但本案双方均未对扣款构成进行明确说明,本院考虑上述情形并结合每月保洁数据、以往交易扣款、系争3个月保洁数据中的完成率及合格率等因素,对该3个月的保洁费进行综合考量,就低酌定为580,000元。

综上,XX公司拖欠XX公司保洁费事实成立,应当支付XX公司保洁费并承担XX公司资金被占用而产生的损失,XX公司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XX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XX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保洁费945,943元;

二、上海XX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XX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945,9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11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上海XX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9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06元,由上海XX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47元,由上海XX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25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34元,由上海XX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吕燕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姚 颖

书 记 员 姚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钟华,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在读,持有律师执业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及心理咨询师证书。钟华律师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