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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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主张得到支持!

发布者:钟华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1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宁夏路XXXXXX号楼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吴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XXXXXX幢。

法定代表人:亢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5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06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共3个月的代运营费用合计人民币105,000(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按约支付原告2月、3月未支付的代运营费4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月份的佣金3,141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1111日签署了《XX天猫旗舰店代运营合同》,约定由原告代为运营管理被告PHILAB天猫旗舰店和XX专业护肤官方店,被告需每月5日前支付原告3.5万元的代运营费用和店铺实收金额的15%佣金。原告于2020331日发现被告无故更改两个店铺的密码,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代运营,遂通过邮件联系被告公司。后被告发邮件给原告,告知由于发生疫情这个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停止合同。原告回复邮件明确告知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根据被告的单方宣布认定,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其违约责任。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单方无故解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结合被告之前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在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单方面违约,需支付给乙方三个月的代运营费用作为赔偿。”故被告需要支付原告三个月代运营费共计105,000元作为赔偿。在此之前原告一直按照约定代为运营两家店铺,20202月份和3月份的代运营费用合计70,000元,但是原告仅仅收到被告支付的30,000元,剩余40,000元未支付。被告20203月份的店铺净销售额为20,940.65元,应支付原告佣金3,141(20,940.65*0.15),但是被告却在邮件中确认3月份的佣金为0元,没有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上海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因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合法有效,不属于违约解除,不应承担违约金。若判决被告要承担违约金,则约定的三个月代运营费为违约金金额过高,与损失不匹配,请求法庭减少。关于20202月、3月的代运营费,原告在邮件中确认同意减少运营费40,000元,故被告未拖欠代运营费。关于佣金3,141元,被告愿意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XX天猫旗舰店代运营合同》、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发票等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被告提供的202034日的邮件,因经质证原告认可其曾同意减免原告20202月、3月的代运营费4,000元,减免后的代运营费为30,000元,故本院对此份证据予以认定,确认20202月、3月的代运营费为30,000元,被告已支付完毕。

另查明,涉案合同在第七条中约定:“……3.在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即被告)单方面违约,需支付给乙方(即原告)三个月的代运营费用作为赔偿……4.不可抗力: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协议的履行直接被影响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按照事故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因不可抗力而违约,应在不可抗力发生的5天内及时通知另一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因存在不可抗力而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201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24日,上海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可将因新冠疫情引起的政府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但当事人能否依据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或部分免除合同责任,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均需要考虑疫情防控措施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情况。如因疫情防控措施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或享受合同权利的,则当事人可依据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或部分免除合同责任。本案被告以发生疫情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但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原告代为运营、管理被告PHILAB天猫旗舰店和XX专业护肤官方店,被告给付代运营费及佣金,故被告的权利是享受原告提供的代运营服务,而相应的合同义务是给付费用。在原告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也应依约正常履行合同。现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是金钱债务,履行此种义务并不受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据此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其不能依据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除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关于违约金金额,原告以合同中约定的三个月的代运营费标准来主张违约金,被告认为过高,请求予以降低。本院综合原告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调整为7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对金额本院调整后予以支持70,000元。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要求其支付20203月份的佣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运营费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XX(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70,000元;

二、被告上海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佣金3,141元;

三、驳回原告XX(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计1,632元,保全费1,261元,合计2,893元,由原告XX(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65元,被告上海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秋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韩青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钟华,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在读,持有律师执业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及心理咨询师证书。钟华律师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