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亚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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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XX与康XX、张XX、甘肃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熊亚男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5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康XX诉被告康XX、张XX、甘肃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被告康XX、张XX、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康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70万元、利息30.66万元,以上共计100.66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6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0日原告在被告康XX、张XX处购买房屋一套,原告依据被告张XX的指示将购房款70万元打入被告甘肃XX公司的账户。由于被告张XX、康XX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原告向海南临高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8年7月21日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9024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位于海南省临高县薄厚镇龙波湾碧桂园金沙XX房屋,2018年12月2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97民终169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以原告应该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裁定撤销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4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起诉,并认定了被告在原告处的借款月利率为5%,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判令申请人有权申请拍卖位于海南省临高县薄厚镇龙波湾碧桂园金沙XX房屋,以偿还债务。

被告辩称

康XX、张XX、甘肃XX辩称,承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借款时已经支付利息35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不应该支付利息,要求驳回原告对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执行的问题,应该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0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当日,被告给原告付款35000元支付利息。该款尚有665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提供借款使用,被告承认原告借款给自己的事实,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率及借款期限,被告应该按原告请求归还利息之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承担利息,即自原告起诉之日2019年1月10日起承担利息,原告的该诉讼请求,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给付的35000元应在借款本金中扣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康XX、张XX、甘肃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康XX借款665000元,并按年利率百分之六承担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60元,减半收取6930元,由康XX、张XX、甘肃XX公司各负担23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熊亚男,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法学硕士,现执业于甘肃旭太律师事务所,为甘肃旭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北师范大学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旭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