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亚男律师
熊亚男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4.9
(来自11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甘肃-兰州专职律师
17693222481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2:00

彭XX与兰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

发布者:熊亚男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634人看过 举报

2020-06-29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彭XX与被告兰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被告兰州XX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X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34300元,并支付实际偿还工程欠款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深井矿配电变压器架设,工程位于和平XX,于2015年6月底完工,但被告未付工程款。后原被告于2015年7月9日核算,被告尚欠原告40万元工程款并书写欠条载明,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否则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后被告迟迟不履行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兰州XX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完全属实,我公司现在拖欠原告工程款40万元,我公司愿意分期向原告给付拖欠货款。但原告主张的利息我们之前没有约定,我公司不予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兰州XX公司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兰州XX公司给付工程款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截止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对利息的约定,故本院原告的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兰州XX公司给付原告彭XX工程款4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7元,由被告兰州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熊亚男,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法学硕士,现执业于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为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为西北师范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离婚
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
1620120********4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