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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为什么招聘员工之后要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刘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5次举报

这篇文章主要介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在我签订的多家顾问单位中,涉及到用工方面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这两大块,很多劳动者到仲裁院的仲裁请求也主要是补缴社会保险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当然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讲,也会存在随意开除员工等行为,其实,这些风险是完全可以规避的,如果委托有专业人事管理方面的律师,我相信完全可以避免因员工仲裁或者起诉而造成的损失。

言归正传,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的协议,且该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无“临时工”或“正式员工”之分。所以,用人单位因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惩罚性条款的出台,将给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带来严重的后果。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担心签订劳动合同后加重用人单位责任,常常以“口头约定”的方式代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有的甚至连“口头约定”都没有,直接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为这样就能规避到法律风险,劳动者即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使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也拿不出相关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建立,同时其它诉求便无从主张。其实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具备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要件,便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以,我国从劳动部门法律制度上已经防范了劳动者因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求助无门的情况,用人单位以“口头约定”或不签订劳动合同来有意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不存在。因此,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不能有效预防法律风险,还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对于工资很高的员工来讲,比如月收入超过一万的,就有可能面临双倍工资差额最高达到11万多的风险)。

而且,用人单位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需要注意的是,二倍工资有封顶,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可主张11个月。

所以,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后的第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同时还建议用人单位委托专业律师规范本单位的用工,以预防用工方面的风险。特别对于中小企业来讲,虽然小部分员工劳动维权意识淡薄,可能不会采取法律维权,但对于绝大部分法律意识较强的员工来讲,如果成群的员工仲裁的话,对未签劳动合同的中小企业,可能会面临重大的损失。

 

相关法条:

《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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