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和央企的长期用工实践中,存在一类令管理者颇为头痛的群体:员工未经请假擅自离岗、长期与单位失联;单位因人事更迭、管理疏忽等原因亦未主动处理;关系不清、档案不清、社保状态不明——即俗称的"三不找"(员工不找单位、单位不找员工、社保档案状态不明)。从历史成因看,多为国企改制、停薪留职期满未归、长期放(待)岗人员未清理所致。这类问题若不及时化解,一旦员工在数年后回来主张权利,企业将陷入被动甚至赔偿的窘境。本文立足实务,从风险警示、法律依据、分类操作、典型案例四个维度,为国企管理者提供系统处理思路。
一、风险警示:为什么必须主动处理
(一)社保与工伤的"定时炸弹"
即使员工不在岗,只要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未消灭,企业的社保缴纳义务就未终结。实践中,多地社保机构要求企业为在档员工持续缴费。更危险的是,若员工在外从事其他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仍可能以原单位名义申请工伤认定——一旦认定,企业面临全额工伤赔付。
(二)员工"杀回马枪"追讨待遇
从司法实践看,员工离岗多年后返回主张工资、生活费、社保损失乃至补缴养老保险的案例屡见不鲜。由于时间久远,企业往往难以举证解除行为已经完成。若企业持续为不在岗员工缴纳社保且未完成合法解除程序,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劳动关系持续存续,进而支持劳动者相关诉求。警示:劳动关系不因员工不来上班而自动消灭,持续缴社保并非万全之策,须主动履行解除程序。
(三)仲裁时效抗辩的法律变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但"长期两不找"情形下的时效起算存在重大争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该司法解释已整体失效,将被后续新解释取代,但权利确定规则仍有参考意义)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旦时效抗辩不被支持,企业需面对补缴社保、补发生活费、经济补偿等系列诉求。
(四)国资监管与审计问责压力
人社部、国资委历来将国企"吃空饷"列为专项整治重点。长期不在册的"在档员工"存量,在巡视审计中极易被认定为管理缺位甚至国有资产流失。主动清理不是可选动作,而是合规管理的必答题。
二、法律依据:处理"三不找"员工的四根支柱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核心利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无故离岗、严重旷工的"三不找"员工,此条是最直接的法律武器。但适用此条的前提:用人单位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且解除程序完整合规(通知工会→送达解除通知→办理退工手续)。若规章制度缺失或程序有瑕疵,则丧失适用基础,甚至反噬企业。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专项依据
事业单位编制内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直接依据该条例第十五条解除聘用合同,不依赖于内部规章制度。
(三)《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1年1月1日施行,部分条款已被202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条关于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仍为有效裁判依据。这意味着企业主张已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向法庭提交解除通知已合法送达的证据。若无法举证送达,法院将认定劳动关系持续存续。
(四)"长期两不找"的司法认定规则
当双方均多年不履行权利义务时,各地司法实践逐步形成了两种裁判路径。路径一:视为劳动关系事实解除。江苏高院(2019)苏民申XXXX号裁定明确指出,"长期两不找状态,已不符合劳动关系基本法律形式,应当视为劳动者不提供劳动之日起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关系"。辽宁高院(2021)辽民申XXXX号持相似立场,认定双方已不具备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路径二:劳动关系中止,双方不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两种路径均确认员工在两不找期间不享有工资、带薪年休假等劳动权利。但需注意"两不找"认定的前提:单位已停发工资、已不要求员工提供劳动、双方多年无联系。若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则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劳动关系存续——这正是风险所在。
三、实务操作:三种情形的分类处理
(一)情形一:人员可联系(有明确住址或有效联系方式)
这是最理想的情形,建议按以下六步操作。第一步:制度自查。翻出现行《员工手册》或考勤管理制度,确认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若制度有瑕疵,先补程序再处理个案。第二步:发催告函。通过EMS向员工户籍地址、合同地址分别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固定"已履行催告义务"的证据。第三步:固证据。整理考勤记录、工资停发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形成完整时间线。第四步:通知工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将解除理由书面通知工会。第五步:下解除决定。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第六步:办退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档案转移和社保停缴。
(二)情形二:人员失联(退信、电话不通、地址变更)
送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直接→邮寄→公告"的阶梯原则,不可跳过前序直接登报。具体步骤:①拨打预留手机和紧急联系电话;②向户籍地址和合同地址各寄挂号信(保留底单及退回信件);③向公安机关申请人口信息查询;④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告,要求30日内回单位办理手续。期满后按通知工会→解除决定→公告送达解除通知的流程完成解除。
(三)情形三:离岗时间极长(超过十年)且双方均未主张权利
对于此类"历史遗留"型员工,直接以严重违纪路径解除面临举证困难(年限长、制度可能已变化)。建议采取仲裁确认路径:由企业主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已于某时间点实际解除,获取生效法律文书后再处理社保停缴等事宜。参考案例:辽宁高院(2021)辽民申XXXX号(柳某自2004年起未提供劳动,高院驳回再审申请,认定"长期两不找"状态下双方已不具备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江苏高院(2019)苏民申XXXX号(X媒X建三处两次邮寄上岗通知并登报公告,法院支持解除);江苏高院(2020)苏民申XXXX号(陈某自2012年起未提供劳动,高院认定两不找期间不计入工作年限,无需支付最低生活费)。
四、典型案例:高院裁判规则与类案索引
(一)江苏高院(2019)苏民申XXXX号——两不找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姚某1994年入职某公司,2001年因患病未再提供劳动,2003年8月单位停缴社保。十多年后姚某要求确认2003年8月至2015年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江苏高院再审审查裁定认定:"双方互不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形成长期两不找状态,已不符合劳动关系基本法律形式,应当视为劳动者不提供劳动之日起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同时指出:档案材料存于单位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二)江苏高院(2019)苏民申XXXX号——无规章制度时,长期旷工也可解除
姚某2014年9月离开X煤X建三处,未再提供劳动。单位在无明确规章制度规定旷工天数的情况下,邮寄上岗通知并登报公告,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江苏高院再审审查裁定认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义务,当劳动者存在旷工情形时,用人单位无法实现劳动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该案松动了"制度先行"的绝对性。
(三)江苏高院(2020)苏民申XXXX号——两不找期间不计入工作年限,无需支付最低生活费
陈某2012年起不再向大三公司提供劳动,单位持续缴纳社保至2018年1月。江苏高院再审审查裁定明确:陈某于2012年始即不再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其要求支付该期间最低生活费不能成立;双方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单位办理停保手续后劳动关系事实解除,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不能成立。该案对企业的重要启示是:即便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只要员工长期不提供劳动,两不找期间不计入工作年限、不产生支付生活费的义务。
(四)辽宁高院(2021)辽民申XXXX号——两不找期间无所争议权利义务
柳某自2004年5月起未向市政园林公司提供劳动,亦不受管理,单位再未支付工资,双方"长期两不找"长达十余年。辽宁高院再审审查裁定:双方劳动人事关系基础已不复存在,不具备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柳某主张两不找期间息工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再审审查期间柳某未提供新证据,驳回再审申请。该案警示:劳动者长期不提供劳动而仅以社保缴纳记录主张权利,在高院层面难以获得支持。
(五)云南高院(2025)云民申XXXX号(杨某甲案)——长期旷工后公司合法解除获高院支持
杨某甲因对公司工作安排不满,与负责人发生口角后离岗回家。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向其送达书面《要求立即返岗的通知》,明确告知逾期按旷工处理。杨某甲于5月30日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截至6月12日仍未返岗。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认定其行为构成连续旷工超过7天、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事先咨询工会意见后解除劳动合同。云南高院2025年再审审查裁定认定:杨某甲无正当理由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该案最新且直接:确认了从催告返岗到通知工会到解除的全流程操作获得高院支持,是2025年审结的权威参考。
五、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第一,制度补强是第一要务。许多国企的规章制度数十年未更新,或制定时未经民主程序。在清理"三不找"员工之前,务必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新版《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将旷工认定天数(建议连续X天或年累计Y天)写入制度并公示。
第二,程序合规重于实体理由。从上述案例可见,江苏高院两案之所以解除获支持,关键在于单位完成了催告、停薪、停保的完整动作,且员工长期不提出异议。若单位持续缴纳社保但未完成合法送达程序,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存续——这正是"三不找"的核心风险点。
第三,全过程留痕,不可跳跃。每一封EMS需保存底单+回执,每一次电话联系需有记录,公告送达是不可逾越"直接→邮寄"阶梯的最后手段。
第四,注意仲裁时效衔接。解除后一旦被仲裁或诉讼,企业应第一时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并在劳动仲裁阶段完成举证。
第五,建立长效排查机制。每年至少一次组织人事部门清理在册但不在岗人员清单,对异常情况"发现一个、处理一个",避免积压。
第六,聘请专业律师全程指导。解除劳动关系涉及的法定程序节点多,尤其是涉及国企员工特殊身份,建议聘请专业劳动法律师全程参与,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