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2018年2月1日施行)第二条明确: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本文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检索的裁判案例,系统梳理企业年金的实务操作要点。
一、企业年金的制度框架
(一)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建立补充保险);《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36号令)是企业年金制度的核心规范,第六条至第三十二条均现行有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人社部等四部委令第11号)对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营作出专门规定,现行有效;《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明确了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区别
对比项 | 企业年金 | 基本养老保险 | 职业年金 |
法律性质 |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自愿) | 法定养老保险(强制) | 补充养老保险(强制) |
适用对象 | 企业及其职工 | 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 | 机关事业单位 |
缴费方式 | 企业+个人共同缴费 | 单位16%+个人8% | 单位8%+个人4% |
管理模式 | 市场化运营 | 社保经办机构 |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 |
法律强制性 | 不具有强制性 | 具有强制性 | 具有强制性 |
二、企业年金的建立和方案设计
(一)建立条件
《企业年金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符合三项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由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企业年金办法》第十条)。
(二)方案的核心内容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与分配方式、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权益归属规则、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变更和终止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企业年金办法》第七条)。方案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三、缴费规则和权益归属
(一)缴费的上限规定
《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在集体协商中确定。
(二)权益归属规则
《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由三部分组成:职工个人缴费、企业缴费、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全额归属职工个人。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权益归属规则,但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的;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的。这一规定对离职职工的年金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四、待遇领取规则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死亡(由受益人领取)。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达到上述领取条件的,不得提前提取。领取方式有三种: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五、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3〕103号文,企业年金实行递延纳税。缴费环节: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税前扣除,个人缴费在工资计税基数4%以内暂不征税。投资环节: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环节:按综合所得税率纳税。
六、企业年金的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
经检索,企业年金相关争议案例的裁判规则如下:
(一)企业年金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025)辽02民终XXXX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三十条以及《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或履行产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可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企业不具有强制缴纳年金的义务
(2024)京0105民初XXXXX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判: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员工要求单位缴纳企业年金单位部分的,须证明双方存在关于年金的明确约定或企业已制定并实施年金方案。未能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用工单位不承担缴纳义务
(2025)辽0811民初XXXX号(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裁判:企业年金的缴纳主体必须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而非仅作为用工单位的主体。用工单位未建立年金制度的,不承担缴纳年金的法定义务。
(四)企业年金方案属于集体合同范畴
(2019)粤0106民初XXXXX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裁判:企业年金方案属于集体合同范畴,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工会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该类争议的请求权主体为工会而非个人劳动者。
(五)违纪解除后年金的归属
(2017)皖0621民初XXXX号(濉溪县人民法院)裁判:企业年金方案规定因违法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个人缴纳部分归个人所有,企业缴纳部分归企业所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同时确认:企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25000元应当返还职工。
(六)实务风险提示
综合上述裁判规则,企业在年金方案设计和争议处理中应注意:第一,企业年金不具有强制性,但一旦建立即受方案约束,不得随意停缴或变更。第二,个人缴费自始归属个人,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第三,企业缴费部分可在方案中约定归属条件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8年;因违法违纪解除合同的,可按方案约定处理企业缴费部分。第四,年金的变更和终止须经民主程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七、实务操作建议
(一)建立流程要点
方案设计(委托专业机构起草草案)民主程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备案报送(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15日生效)确定受托人签订合同开立账户实施运行。
(二)方案设计风险防范
一是归属期限建议设定3至5年阶梯式归属规则,薪酬激励与人才留存兼顾。二是不违反法定缴费上限(企业8%、合计12%)。三是明确约定违纪解除等特殊情形下企业缴费部分的处理方式。四是提供多种领取方式供职工选择。五是方案中明确约定年金争议的解决途径。六是妥善保管民主程序记录和职工签字确认文件。
八、总结
企业年金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等核心条款均现行有效。实务中年金争议主要集中在争议性质认定、强制缴纳义务、企业缴费归属处理等方面。企业应当在方案中明确约定各项规则,确保程序合法,防范争议风险。
(本文仅为专业研究参考,不作为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