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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签,劳动者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刘伟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3次举报

很多劳动者在进入公司后,很多公司还是按照正常程序培训且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均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与接收劳动的公司是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公司还是需要承担企业的义务,即购买社会及发生工伤后,承担的相应工伤赔偿的义务,并且还需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金即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者不仅需要知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更需要知道已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后,该书面的劳动合同正常履行且到期时,应当如何办?第一种情况: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继续维持或者提高之前的劳动条件(包括工资、福利待遇等)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继续续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就此终止劳动关系;第二种情况: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包括工资、福利待遇等)要求劳动者继续与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此终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种情况: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选择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则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此终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计算主要依据劳动者离职前正常工作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不足半年的计算半个月,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计算一个月。

因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降低或者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要主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相关的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要一并要求支付。有不明白的可以直接给我来电或者添加我微信(电话即微信)

主要涉及法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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