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内包含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或劳动提前30日通知解除(其中用人单位提起30日通知解除有条件限制,均为书面通知)、裁员解除、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第42条)。
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至第第四十二条。
思考:(附带本人亲办案例,可来电询问)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合法程序?程序不合法,有何结果?例:张某某与某国企投资公司案
(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其中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表现形式?例:杨某某与某公司昆明分公司
(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审查不清先提出协商解除合同的一方主体时,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原因的举证责任主体?例:胡某某与某福汽车公司
(4)面对以上三个问题,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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