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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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刘伟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258人看过

1)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均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及第46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例胡某某与某福汽车公司案)。在此类案件中,查明先提出协商主体是比较难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已经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的举证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协商一致解除的,应当做好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保存,以便预防劳动者抓住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而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求其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注明其先提出解除并协商一致后才予以解除的。如此风险点用人单位需谨慎。

2)注意在欺诈、胁迫等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协商解除会转化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相关的民事责任便是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此,协商的情况下,保存劳动者先提出的证据并让其签订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若劳动者认为是在欺诈、胁迫等条件下签订的,则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

对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况比较复杂,若有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来电18725059932(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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