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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央企离任审计:法律框架与合规要点

作者:刘伟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次举报


离任审计,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行使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在离任时依法必须接受的一项法定审计制度。本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国央企离任审计的核心法律要点进行系统梳理。

一、法律依据

离任审计的法律依据呈多层次体系。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是离任审计的根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八条亦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这一条款从国有资产保护的角度,将离任审计确立为国央企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

在纲领性文件层面,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共52条,替代了2010年版,是目前指导国央企离任审计最权威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审计署《关于印发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从操作层面进一步细化了审计内容和方式。


层级

法规名称

核心条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

第五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八条(主要负责人应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规范性文件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全文52条,涵盖审计对象、内容、程序、评价、结果运用


二、适用对象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四条,国央企离任审计的适用对象为: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此外,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也属于审计对象

三、审计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包括八项:一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二是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三是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四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五是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六是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七是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八是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四、法定程序

(一)计划制定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等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十三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组成审计组并送达通知书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根据年度计划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三)召开进点会议并公示

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进点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第二十四条)。

(四)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和查询权。根据《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有关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审计机关还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第三十六条),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经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第三十七条)。

(五)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意见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被审计方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第三十至三十二条)。

(六)审定并出具正式文书

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结果报告。审计结论性文书报同级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根据需要送纪检监察机关等(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七)反馈与整改

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当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第三十六、四十八条)。

(八)异议申诉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复查工作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三十七条)。


程序环节

时限要求

法律依据

被审计方提出书面意见

收到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二条

异议申诉

收到审计报告后30日内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七条

申诉复查决定

收到申诉后90日内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七条


五、责任认定与"三个区分开来"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实际所起作用等情况,界定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直接责任包括: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规政策的;贯彻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损失的;未完成负总责事项造成损失的;未经民主决策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损失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

(二)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规定,领导责任包括:多数人同意下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违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参与决策时未发表明确反对意见的;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问题的;其他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三)"三个区分开来"

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

六、结果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并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七、实务要点提示

(一)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第五条),不一定要等到离任才开展审计。

(二)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完整提供资料。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七条)。

(四)审计整改应举一反三,从制度层面完善内控,真正实现"审计一点、规范一片"。

(五)离任审计结果出具后,应办理正式交接手续,确保企业管理连续性。

国央企离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构建了涵盖审计对象、内容、程序、评价、结果运用的全链条制度框架。国央企应当高度重视离任审计工作,依法配合审计实施,建立健全长效整改机制,以审计监督促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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