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律师 09:00-23:59
刘伟律师
专注工伤专业律师,对属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特邀调解员,
18725059932
咨询时间:09:00-23:59 服务地区

油罐车失控,司机当场身亡!一份“代管协议”能否挡掉工伤责任?

作者:刘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次举报

2023年5月,生活拮据的罗某经人介绍,被周某聘为油罐车驾驶员。

但他不知道的是,自己驾驶的油罐车,登记在A公司名下。

周某早已与A公司签订货运车代管协议,约定周某每年支付管理费,由A公司代为办理车辆相关手续,油罐车可使用A公司的营运资质,以A公司名义对外运营,而他的安全责任,全由周某承担。

罗某只认周某为雇主,听从周某的调度,按时完成运输任务,从未过问车辆归属和资质相关的事。他以为,只要勤勤恳恳干活,就能安稳养活家人,却没料到,一场意外悄然降临。

2024年3月的一个清晨,罗某驾驶油罐车运送货物时,突发交通事故,车辆失控撞上护栏,他当场身亡。

突如其来的噩耗,让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瞬间崩塌,家属们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

为了寻求一份保障,罗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可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为罗某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这份冰冷的决定,让家属们的希望彻底破灭,罗某用生命撑起的守护,最终却未得到一份应有的认可,只留下无尽的遗憾与无助。

在这里,我们分析到底罗某的身亡属不属于工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等条件。


显然,周某仅有一辆油罐车,并不符合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因此, 一般而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应当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显然,罗某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该条规定遵照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对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了相应补充。


因此,车辆挂靠关系中,对驾驶员有倾向性的保护,只要驾驶员驾驶的车辆存在挂靠关系,且存在收取挂靠费情况,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对于聘用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罗某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亡,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认定为工亡。


思考,对于被挂靠人A公司承担了罗某家属的工亡待遇赔偿后是否可以向周某追偿呢?


刘伟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8
  •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 执业8年
    • 18725059932
    •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4次 (优于86.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8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915分 (优于94.8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4篇 (优于99.04%的律师)

    版权所有:刘伟律师IP属地:云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40969 昨日访问量:35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