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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老板必看!总包装聋作哑,项目参保了也成背锅陷阱?

作者:刘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建筑劳务公司的老板们,是不是遇到这种糟心事儿:明明施工项目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法院却一纸判决让劳务公司全额承担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总承包单位装聋作哑,不管不顾,到头来劳务公司却成为最后的“背锅侠”,问题到底出现在哪里?为何建筑项目参保了,还要承担全额的工伤待遇赔偿?首先,根据《关于印发<昆明市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路和铁路桥梁,以及水利水电等施工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即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按照规定进行项目参保。其次,农民工受伤是否认定工伤,社保行政部门是根据是否与受伤农民工签订《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或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关系,一旦农民工提供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仲裁机构查清存在违法转包、分包事实的,就基本会以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认定工伤。换句话说,即便总承包单位进行建筑项目参保,认定工伤都要依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事实。对于总承包单位而言,将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认定了工伤,则总承包单位不用承担任何工伤赔偿责任。最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若总承包单位未协助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以上规定判决劳务公司承担全额的赔付责任。怎么办?明明项目参保了,但最后劳务公司来背全部的锅。


其实,关于项目参保后的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部分,是由总包单位申报。以下是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印发<昆明市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人员,由项目总承包单位到该项目参保地经办机构代为办理待遇计发手续。”


所以,根据以上依据,我们是可以得出虽然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认定工伤,但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还是可以申报的,只是申报主体是总包单位。综上,总结如下:对于总承包单位装聋作哑的行为,受伤农民工应该向社保行政部门申报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待遇。同时,若受伤农民工未申报的,劳务公司也可以尝试凭借参保证明代受伤农民工申报,对于已经垫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领取后是可以降低自身损失的。


当然,社保行政部门肯定以“申报主体不符”等理由拒绝支付。此时,劳务公司就要依据“总包是法定申报主体,其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能成为社保部门拒绝支付待遇的理由,劳务公司作为实际垫付方,有权代为主张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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