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职工发生了工伤,但发生工伤的职工并未在参保名单范围内,是否所有工伤待遇都是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很多总包单位的工作人员经常问我,针对这种情况发生的工伤都由公司掏腰包赔偿了,后续应该怎么办?
为什么会发生没有备案情况?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工地管理比较混乱或劳务公司下面的农民工流动比较频繁的情况下,稍不注意,就有新的工人入场,劳务公司还来不及提供名单给总包时就已经发生了工伤。
项目参保之后,是否认定工伤后的职工都能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弄清楚以下内容:
1.总包项目已经强制性的参保了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的规定。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建设项目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与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同,按项目方式参保是一种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保险制度,保险费用的计算与职工人员变更无关,而是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
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对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的经办操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该规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人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此,按项目办理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 ,应一次性缴纳该次项目保险费,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该项目所有职工 。
因此,只要总承包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且受伤职工是在参保期内,并在参保项目上受伤的,那么,就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2.关于施工人员备案登记的问题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十三条虽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经办机构。
但该规程并未明确施工人员未报备登记的法律后果,亦无未报备登记施工人员的工伤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
实行实名制管理主要是为了便于发生工伤事故时进行工伤认定,并未限定保险对象仅以报备登记名单为准,且从即便不具备动态实名申报条件,出勤情况等亦可作为认定工伤依据的规定看,未实名制报备登记并不必然导致不能认定工伤,进而亦不能直接影响工伤待遇的支付。
结论:总包方只要进行项目参保,且受伤职工是在参保期内、参保项目上受伤的,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总包面对不能申报的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核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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