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了追求女方讨好女方或者表明自己的心意,通常在恋爱期间向女方支付购房首付款,该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后双方因多种原因分手,该赠与款项或购置的房屋如何处理?
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签订赠与合同,但是两人已经通过实际行动,即“男方向女方转帐大额款项,用于女方单独购买房屋”,使赠与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且履行。男方的赠与行为应该视为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如果两人不能结婚或共同生活,则赠与失效。现两人已经终止了恋爱关系,男方对于恋爱分手没有主观恶意情况下,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因为解除条件成就而被解除。女方继续保有男方的赠与份额而丧失法律依据。同时男女双方为了缔结婚姻的美好愿望,对未来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男方向女方转款用于购房,女方作为一名具有正常情感体验的成人,理应能意识到男方在其需要购房期间向其转账大额购房款,实质是隐含了希望与其缔结婚姻的美好意愿,而非一般的赠与,所以双方没有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女方应当返还男方支付的首付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男方诉求如果是要求购置的房屋归其所有,法院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以登记凭证为准,对于该诉求予以驳回。换句话说,男方赠与女方并以女方名义购置房屋,男方不能主张所有权,只能主张返还款项。
通过以上司法实践的判例的结果,我们可以得出,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对于女方购房期间以女方名义购房支付的首付款,在双方恋爱终结的时候,男方可以主张返还款项,但不得主张购置房屋所有权。女性朋友在恋爱期间,也要知道,不能结婚的话,该天上的馅饼吃不到的。所以,根据公平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恋爱终结后,应当双方协商诚信解决财产纠纷问题。
王慧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