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财产误入管理人冻结账户,仍可排除强制执行!
上海金融法院最近审理执行异议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归纳
一、背景关系
某甲公司为被执行人(欠款人)同时也是“XX一期”“XX二期”两只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某甲公司代表基金向某金华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某金华公司本应按某甲公司的指示将理赔款(约1.24亿元)支付至指定的基金专用账户,但其却按原《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将款项付至某甲公司的0802账户(该账户因某甲公司另案债务已被法院冻结)。
崔某作为某甲公司的债权人,申请执行该0802账户内的资金,其中包括前述理赔款中的1,171,448.56元。
某甲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对该笔资金的执行,并确认其中金额属于两只基金的基金财产。
二、一审裁判观点
支持被执行人某甲公司请求:判决不得执行争议款项,并确认其分属两只基金的基金财产。理由: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固有财产;争议款项源于保险理赔,依法应归属基金,排除债权人崔某强制执行。
三、二审裁判观点
驳回崔某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保险理赔款是基金财产的转化形式,不因进入管理人账户而改变所有权。“占有即所有”规则不适用于本案:第一,作为0802账户所有人的某甲公司明确表示,该笔款项是其作为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通过起诉保险公司而得到的保险理赔款,属于基金财产,和某甲公司账户内的原有的固有财产具有本质的区别。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无将该款作为固有财产受领的意思;第三,账户已被冻结,管理人无法有效占有、支配;第四,款项可与账户内原有资金区分,不存在返还障碍。第五,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主张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关联关系不影响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四、本案总结
(一)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具有强保护效力
即使基金财产转入管理人名义下的银行账户,只要款项来源清晰、管理人未作固有财产受领的意思表示,法院仍会认定其属于基金财产,可排除管理人的个人债权人的执行。
(二)“占有即所有”规则在冻结账户中不当然适用
货币“占有即所有”服务于交易安全和流通功能,但若账户已被司法冻结,资金无法流转,不存在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问题。账户内资金若可区分、未混同,原权利人可以主张返还或确权。即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管理人存在关联,若无证据证明财产混同或实际控制,法院不会据此否定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或管理人代表基金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
王慧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