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院最近判决典型案例:
韩某把两家公司的各10%股权卖给了冯某,作价2000万,还约定了“到时候韩某得把股权买回去”的回购条款。后来冯某按回购条款找韩某要5000多万,中国贸仲仲裁委员会仲裁支持冯某请求,裁决韩某付冯某3000多万。韩某不服,去北京四中院申请撤销仲裁。法院一查发现:这两家公司干的是帮中国人去国外做冻卵、代孕的中介生意,冯某买股权时也清楚这事。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代孕,代孕把女性当工具、当商品,伤害妇女儿童权益,违背社会公德,也违反《民法典》保护人格尊严的精神。虽然合同披着“股权转让”的外衣,但实际是组织客户跨境代孕的商业安排,这种合同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
仲裁裁决居然说这合同“合法有效”,还让按合同赔钱——这等于变相支持违法代孕生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法院最终裁定:撤销这份仲裁裁决,等于让仲裁结果作废,冯某白赢了。
王慧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