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中院发布典型案例:
某大学生开了家设计公司,和一家管理公司签了“创业孵化协议”。管理公司帮他去申请杭州市政府给大学生创业的补贴(成功的话能拿10万块)。协议里写:如果补贴申请成功,管理公司要抽补贴金额的20%作为服务费(也就是2万块)。
补贴真批下来了(10万),但这位大学生觉得抽成太高,不愿付。管理公司就把设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付2万服务费加滞纳金。
法院判管理公司败诉,只认可他已收的3880元基本辅导费,不再支持额外要2万和滞纳金。合同里那条“抽成20%”的条款,被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政府给大学生创业的补贴,是国家为了鼓励创新、促进就业的政策性专款,必须用在公司经营、研发等正事上,不是给服务机构“薅羊毛”的。
管理公司只是帮忙跑腿、做材料,根本不可能“创造”出这笔补贴的价值。如果允许他们按补贴金额抽成,就等于变相把公共扶持资金变成了中介的“提成”,这会损害国家政策的初衷,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所以法律不支持。
以后签这类“按补贴比例抽成”的服务合同,要多个心眼——法院很可能认定这种收费条款无效。创业补贴是用来帮你发展的,不是用来给中介分红的。
王慧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