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确权纠纷案件律师点评:
关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在名义股东破产时要求确认股权归其所有,该诉求被法院驳回。法院驳回的理由为: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向公司出资,该他人为公司的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合同关系如被认定有效,在名义股东破产后,实际出资人以其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要求确认股权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优先保护名义股东的破产债权人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公示内容对讼争股份的信赖利益,无法支持实际出资人的诉讼请求。
二、 案件基本情况
实际股东陈某为自然人在A公司增资扩股时,其与B公司一起出资参与A公司增资扩股,但为了手续方便,以B公司名义统一完成增资协议、出资缴纳、股权代持等手续。陈某与B公司构成股权代持关系。现B公司破产 ,其在A公司股权部分,实际股东要求对其代持部分确认归陈某所有。
一审法院驳回该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慧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