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公司就是空壳公司,股东或控制股东利用自己控制地位,将公司作为对外债务主体,逃避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有哪些依据?如何维护权利?
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们查询到目前相关规定的依据:九民纪要中(三)关于股权转让第10款规定。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意思和独立的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不做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和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二、空壳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情况下,债权人如何维权?
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空壳公司的股东或混同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需要证明混同的情况,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关联公司之间财务混同、人员混同、管理混同等。
目前法院对于人格混同审查过程中发现股东与公司之间财务混同情况,损害债权人利益,一般会将混同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在混同财务金额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