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岩玲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0日 19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安机关侦查情况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涉嫌盗窃一案,由被害人王某于2022年5月5日投至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经过审查,该局于2022年6月
2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于2022年6月被该局民警抓获归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5年初,犯罪嫌疑人于某在甲公司从事法律顾问。2016年成立乙公司,接替了甲公司的所有业务。即甲公司不再存在。乙公司成立后从事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为主要业务。后在该公司下成立乙1公司和乙2公司,两家子公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将乙公司非法集资款非法放贷。2016年,为方便公司放贷时抵押车辆办理相关抵押手续,成立乙3公司,该公司成立至2017年5月,变更法人为于某。以乙公司冠名的这多家公司里,实际使用的法人和蓝事长为同一批人,即由曹某、马某、李某甲、于某担任法人和董事长,其实质控制人为曹某,多家公司共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放货活动。非法经营至2019年上半年,因经营活动受国家政策影响及公司内部管理等原因,公司在2019年年度处手瘫痪狀态。2021年3月份北京公安朝阳分局将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由曹某等人注州的多家公司,除于某任法人的乙3公司未被警方打击外,其余公司负责人及公司成员均被警方逮捕。至2010年底,乙公司以成立的乙1公司、乙2公司为耳目,在全国成立一百多家分公司招揽客户,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在放贷时,乙1公司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与被害人签订车辆抵押货款各同时,默认公司内部规定,充分使用借款人急于用款而不会仔细研究合同内容的盲目心理,以合同需送往乙公司总部签章为由,使借款人无法获知合同区附件相关详细内容,将法律规定的相关告知委托权利潜规则化,以借款人签字默认的方式,认同了合同全部规定防容。使得借款人签订合同,将抵押车辆任由乙公司处置。在放贷过程中,巧立名目,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平台管理费、GPS安装费、砍头息等费用。在之后的还款过程中,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的违约金和罚息,致使被害人不能按时还款。于某利用曾在乙公司工作过的便利,持有、掌握部分使用
车辆抵押贷款被害人的资料,从2022年3月份开始,纠集王某等人,通过向犯罪嫌疑人袁某提供其持有的还末完成还款被害人的资料及抵押车辆相关信息,袁某纠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关某等人,根据提供的车辆信息、通过各种渠道找到被害人的车辆后,在车上由关某等人安装事先准者好的GPS定位设备,之后便由袁某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关某等人采取使用备用钥匙或技术开锁后开走、使用拖车直接拖走等方式将被害人抵押的车辆秘密开走或拖走,并在现场留下打印有联系方式的取回车辆告知书。
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鲜滋事罪,于2023年1月5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人认为:
一、李某某对于涉案车辆和被害人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李某某只是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袁某出示全部的拖车手续后按照其指示拖走了被害人的车辆,其并未用法律禁止的手段拖车,也未曾想要将被害人的车辆占为己有。
安定区检察院认为: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