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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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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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发布者:李岩玲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0日 18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请求情况

2018 年下半年后,被告人张某伙同王某某和甘某、左某在甘肃二手车市场(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附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为各被害人贷款之名,利用被害人急手用钱的心理,层层引导各被害人按揭贷款购买二手车辆,后诱骗被害人签订 “虚假空白合同”,将其所购车辆再次抵押,遂后将被害人的抵押车辆低价转手倒卖,从中诈骗他人钱财。上述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最终无法取得贷款且无法获得车辆的情况下,为获取经济利益,各尽其力,共同多次骗取公民钱财,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虛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钱财,其中被告人张某、王某某诈骗犯罪数额属特别巨大;被告人甘某、左某诈骗犯罪数预均属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迫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对此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认为指控属实,对部分指控内容有异议,其未参与分赃;其以25000元从被告人张某处收购第二起涉案车辆,其他都是张某让其查看车况,车主自愿卖车,其联系车商,车主有过错;诈骗数额应减去收车价款;本案应区分主、从犯。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某某并未参与从张某处收购的车辆的分赃,该行为是合法的二手车买卖行为。2.王某某在给其他被害人的车辆估价时并不知道被害人最终拿不到抵押款,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3.被害人主观上是为了套现,存在过错;4.张某与车商私下串通虚增的部分车款不能计算在王某某的犯罪金额中,且已返还被害人的金额不应计算在诈骗数额中;5.王某某只是在张某的指使下审核车况并联系车商,并未参与瓜分抵押车款,仅在事后收取了中介费;6.王某属从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甘某、左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甘肃二手车市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虛构事实,隐瞒真相,借为被害人贷款之名,利用各被害人急于用钱的心理,层层引导各被害人按揭货款购买二手车,诱骗各被害人签订空白合同,将所购车辆再次抵押后,将各被害人的抵押车辆低价转售,从中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上述各被告人在明知各被害人最终无法取得贷款且无法获得车辆的情况下,为获取各自利益,各尽其力,协同骗取公民钱财,给各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甘某、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虛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共同诈骗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王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各被告人均系初犯,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李岩玲,甘肃子之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甘肃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思维敏捷,逻辑严密。对民法、刑法有着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子之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1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