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竣邺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02日 6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7民终2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竣邺,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某(系张某之妻),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林,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4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本案在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4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43元,准予免交。
审 判 长 岳小芸
审 判 员 袁建银
代理审判员 任斌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欢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