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竣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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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张掖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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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回重审

发布者:姚竣邺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02日 6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甘07民终298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竣邺,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某(系张某之妻),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林,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4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本案在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4民初2751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43元,准予免交。

审 判 长  岳小芸

审 判 员  袁建银

代理审判员  任斌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欢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姚竣邺律师,张掖市甘州区乌江镇人,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法律本科,法学学士学位,执业8年,现为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张掖
  • 执业单位: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720********1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