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企业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宏宇刑辩律师团队有效工作,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一、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单位甲公司主营医药技术推广等业务,被不起诉单位乙公司主营医学研究及技术推广等业务。某医药股份公司工作人员黄某某、王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为甲公司、乙公司取得某医药股份公司xx药品代理授权等方面提供帮助。被不起诉单位甲公司、乙公司为了与某医药股份公司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与工作人员黄某某、王某某约定,按每销售一盒xx药品以提成的方式向其工作人员支付回扣。
2018年至2023年期间,被不起诉单位甲公司、乙公司在代理销售xx药品期间,以回扣名义,通过转账方式向工作人员黄某某、王某某行贿人民币近两百万余元。
二、辩护经过
案发后,甲公司、乙公司代表人主动来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并找到李宏宇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宏宇刑辩律师团队在接受甲公司、乙公司委托之后,迅速开展工作,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了解到甲公司、乙公司所涉嫌的罪名,并仔细阅卷,熟悉案情和证据线索。
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宏宇刑辩律师团队深挖案件事实,从多角度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事实及法律依据,并结合宏宇刑辩律师团队对刑事案件多年的研究和实操的丰富经验,依法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对甲公司、乙公司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首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甲公司、乙公司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工作人员黄某某、王某某行贿,实际上,甲公司、乙公司为了避免其工作人员的故意刁难,才被迫向工作人员黄某某、王某某行贿,其犯罪情节轻微;其次,甲公司、乙公司代表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甲公司、乙公司具有自首情节;此外,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甲公司、乙公司已主动退赃,甲公司、乙公司无违法犯罪之前科,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且有悔罪表现,应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因此,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甲公司、乙公司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检察机关对甲公司、乙公司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充分听取了宏宇刑辩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甲公司、乙公司虽然实施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甲公司、乙公司不起诉。
结语
本案中,宏宇刑辩律师团队在案件辩护流程中始终坚守“严谨细致、积极维权、永不言败”的工作原则,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积极寻找有利因素,向检察院提出了不起诉的建议,最终被予以采纳,成功为当事人取得了不起诉的辩护效果。
李宏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