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宇律师
李宏宇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7年
执业年限7
13437636664

服务地区:广东

咨询我
09:00-21:59

婚姻家事|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作者:李宏宇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8次举报
2025-06-25

引言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由《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价值和分割利益巨大,在实践中,由于购房时间、资金来源、产权登记等情形,使得离婚案件中关于房产的分割问题较为复杂,现以一起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典型案件为例,对离婚案件中关于房产的分割思路及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总结。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3日,赵某与王某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赵某与王某房产、车子无论婚前婚后购买、无论谁出资(包括第三人,或者双方亲人)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的产权,登记后一个星期内赵某房产证上需添加王某名字,属夫妻共同财产,此协议双方签字并公证后生效”。签订后,双方未到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公证。9月12日,赵某与王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9月16日,双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婚内赠与协议,协议载明:“某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赵某将该房屋个人名下一半份额赠与配偶王某所有,王某接受此赠与,占份额50%,以后如有产权纠纷与登记机关无关。”二人于当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

双方均为再婚,婚后亦未生育子女。婚后不到半年时间,二人因多种原因分居。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上述房屋归其所有。王某则认为按照之前约定该房屋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分得一半,双方就房屋如何分割产生较大分歧。

 

二、争议焦点:案涉房产如何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二人离婚。双方婚后在基于婚前协议书的基础上,赵某将所有的房屋一半份额赠与王某,并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故案涉房屋现系赵某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及分割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案涉房屋系赵某婚前个人财产,赵某赠与王某房屋所有权份额是为了双方能够顺利缔结婚姻并给予王某一定的保障,而婚后赵某与王某共同生活时间比较短暂,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且在二人分居后案涉房屋也一直由赵某居住使用,故法院酌定二人共有房屋所有权归赵某,本着公平原则,由赵某补偿王某部分房屋折价款。现二人均认可该房屋价值160万元,法院酌定由赵某补偿王某房屋折价款20万元。

从《解释(二)》对婚姻家事的处理规则来看,房产分割并非简单的对半分,法院在裁判中始终秉持"实质公平优于形式公平"的原则,既尊重财产来源的客观事实,也注重婚姻关系的特殊属性。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或者在房产中加上名字,是为了实现、安排、维护及保障与对方的共同生活,因此,发生在婚姻关系中的赠与行为便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中的赠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对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这一行为来说,加名以后该房产虽然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确定具体的分割比例时,应当综合考量双方对共有房屋的贡献大小、是否存在过错、房屋价值、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综合判定。

三、如何确定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

各方对共有房屋的贡献大小往往是确定夫妻共有房屋具体分割比例的关键,在实践中,无论是夫妻一方个人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还是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甚至是支付大部分房款,都应当视为该方对共有房屋作出的贡献。在分割共有房屋时对出资因素进行考量,具体结合首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婚后共同还贷的金额、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等因素综合判定各方贡献大小。

此外,还应当注意是否存在少分的情形,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 夫妻一方存在过错行为,主要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有重大过错的行为。离婚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是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和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2. 夫妻一方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有房屋时应当予以少分。该类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一是具有隐藏、转移等行为的故意;二是具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

结语

   综上,离婚案件中关于房屋的分割往往是争议的核心,实践中较为特殊的是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这一情形,不同于按照夫妻共有房屋的一般原则予以均分,最新施行的《解释(二)》明确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分割房屋时不能一刀切地对半分,而是综合考量对共有房屋的贡献大小、是否存在过错、房屋价值、婚姻存续时间等现实因素,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及情感利益多角度平衡保护个人合法财产产权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李宏宇律师,咨询电话:18603050771,中共党员,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深圳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取保候审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1440320********11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