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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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勇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3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XX,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XX律师。
被告王XX,女,196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
本院受理原告马XX与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系房屋买卖纠纷所涉及到的车库,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该案应该由中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该案系车库买卖合同纠纷,车库为不动产,故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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