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勇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3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84年1月17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刘X,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王XX与被告刘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X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号商品房合同备案房屋,查封期限3年,冻结被申请人刘X的存款75357元,冻结期限1年。申请人提供华安XX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X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号商品房合同备案房屋,查封期限3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X的存款75357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1047元,由申请人王XX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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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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