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84年1月17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刘X,女,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王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辽0204民初752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X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冻结被申请人刘X的存款75357元,冻结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2019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2019)辽0204民初752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2月1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王XX向本院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刘X***账户内存款75357元、被申请人刘X***账户内75357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X***账户内存款75357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刘X***账户内75357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