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民权XX。
法定代表人:赵X,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系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女,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金香,系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196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隋X,女,1960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系北京市XX律师。
原审被告:赵X,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中山区。
原审第三人:闫X,女,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上诉人大连XX公司、赵X因与被上诉人王XX、隋X、原审被告赵X、原审第三人闫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1民初9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XX公司、赵X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XX公司、赵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XX大连XX公司、赵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1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1705元,由上诉人大连XX公司、赵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