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保全人:李XX,男,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
被保全人:王XX,女,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审理李XX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中,申请保全人申请对被保全人王XX的财产在价值34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申请执行人同时提供了华安XX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该公司承诺如申请有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其公司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王XX的财产在价值34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