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
被告:河北省Z市公安局
一、二审法院判决
1、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4)…号行政判决;
2、撤销Z市公安局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Z市公安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二、二审法院认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仅认定杨某甲存在参与赌博的行为,并未就参与时间、参与次数、个人赌资金额或场次赌资金额等基本事实作出认定,即对杨某甲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属基本事实不清,处罚依据明显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
三、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其中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同一种性质完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连续行为认定为一行为。本案中,Z市公安局经过询问调查、获取微信转账记录等,查明杨某甲于2023年2月25日、2023年2月27日、2023年3月5日利用三七机参与赌博,赌资分别为200元、200元、100元,杨某甲上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状态,连续行为应认定为一行为,对其赌资合并计算为500元并无不当。Z市公安局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杨某甲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因公安机关已查明杨某甲连续三次参与赌博,其关于每次花的钱都是一、二百左右不能累加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诉讼请求。
四、基本事实
Z市公安局T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记载,“2023年4月9日17时许,接到群众举报称:微信昵称‘…’的人员开设赌场,该微信号进行收款、退款。我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展开侦查,确定使用该手机号机主为邹某甲,户籍地:河北省Z市…号,后我所民警在居住地将其抓获,后邹某甲主动交代赌场位置在…号及开设赌场老板为邹某和另一名工作人员为邹某乙,民警立即组织抓捕,并将其二人抓获归案。”该案于2023年4月25日受理为行政案件,于2023年4月25日予以行政转刑事。2023年4月27日Z市公安局决定对太平庄赌博案立案侦查。经查证发现杨某甲参与赌博。经对邹某乙、邹建、杨某甲进行询问,获取微信转账记录等,查明杨某甲于2023年2月25日、2023年2月27日、2023年3月5日利用三七机参与赌博,赌资分别为200元、200元、100元。2023年5月19日,Z市公安局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行政拘留五日。
五、朱立佳律师分析
很多时候,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载明了概括性的违法事实,如本案原告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而没有载明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具体内容。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呢?
严格来说,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是法条原文,处罚决定直接套用法条原文,等于没有认定具体违法事实,是存在问题的。但很多时候,法院经过审查发现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是能够证明违法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内容的,从而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这不妥之处在于,法院帮助行政机关查清了事实。
我觉得本案具有重要的意义,即使行政处罚的证据非常充足,但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清楚查明的具体情况,就等于没有对这些证据体现的具体事实进行认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只办理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等各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单位在石家庄,但全国办案。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过硬。曾多年在省级政府部门驻场专办行政复议案件,兼任高校行政法客座专家,每个案件均由本人全程办理。办案宗旨:不骗人、不吹牛、不承诺,精法律、重证据、挖细节,讲信用、负责任、敢较真。价值观: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
朱立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