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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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佳律师|法院认为公安不重新鉴定合法的案例(121)

作者:朱立佳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3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07次举报
2026-07-03

原告:牛某某

被告:陕西省X市公安局某某开发区分局

第三人:吴某

第三人:马某某

一、法院判决

1、确认被告X市某某局某某开发区分局于2023年3月7日作出的〔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2、驳回原告牛某某要求撤销被告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市政复决字〔20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二、基本事实

2022年8月26日,分局下辖M派出所接牛某某报警称其与吴某、马某某因发生纠纷,被二人殴打。分局当日对牛某某进行询问。2022年9月18日,民警提取了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2022年9月22日,陕西某法医司法鉴定所受理了M派出所对牛某某伤情的鉴定,该鉴定所于2022年10月30日作出陕美法司[2022]临鉴字第2051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牛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M派出所将该鉴定结果于11月9日告知牛某某,牛某某对鉴定结果不认可于11月13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重新进行伤情鉴定。11月16日,分局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牛某某,牛某某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字。同日,M派出所将牛某某伤情鉴定结果告知吴某、马某某。

分局经调查认定2022年8月26日牛某某与吴某约见项目经理时发生纠纷,吴某、马某某二人驾车离开时,牛某某采用敲砸玻璃的方式阻挠二人离开,吴某下车与牛某某理论过程中,牛某某辱骂吴某,被吴某殴打,马某某下车拉架过程中被牛某某辱骂,牛某某因辱骂先后被吴某、马某某殴打;二人再次准备驾车离开时,牛某某再次采取拍照、拉车门方式阻挠二人离开,后二人下车再次殴打牛某某,牛某某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微伤。

分局于2023年3月7日分别对吴某、马某某进行处罚前告知,二人均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同日,分局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号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马某某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三、原告诉称

分局受理原告报称的警情后,原告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分局未依据《某某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出合法证据驳回原告重新鉴定的申请,导致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分局违反法律规定超期办理案件已被某政府确认。

四、法院认为

原告牛某某与第三人吴某产生纠纷,在第三人吴某及马某某两次欲驾车驶离现场时,原告牛某某进行阻拦并辱骂二人,第三人马某某对原告牛某某进行了殴打,致使原告牛某某受伤。该事实有分局在卷的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分局根据以上事实和案件情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第三人马某某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本案中,分局在2022年8月26日接报警后,理应按照《某某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受案处理,分局直至2022年9月21日受案登记,已经违背了前述规定要求的“立即调查处理”。

《某某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某某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某某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本案中,分局受案后直至2023年3月7日作出处罚决定,在扣除对原告进行伤情鉴定的期间后,分局办案期限明显超过了法定要求。

至于原告提出的分局未准许其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某某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某某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第九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某某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审理查明,分局在收到原告重新鉴定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于三日内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五、朱立佳律师分析

鉴定意见等同于伤害后果,是治安处罚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受害人对鉴定意见虽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但此权利仅为申请权,至于决定权仍在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也不能一律不再重新鉴定,对于鉴定意见确实可能违规时,还是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此时,证明鉴定意见违规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一般是谁主牛谁举证,所以受害人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只是受害人大多是一般老百姓,对鉴定方面的知识是不了解的,很多时候只能凭感觉判断,难以找出鉴定存在的问题。当然,公安机关也是有一定审查责任的,主动发现鉴定意见存在违规后,也有职责进行重新鉴定。

如果受害人没能提出有说服力的理由,那么公安拒不重新鉴定,法院也很难因此否定鉴定意见,也难以因此认定公安机关不予重新鉴定的程序违法。因此,受害人在收到鉴定意见后需要查阅相关规定、鉴定标准等资料,然后分析鉴定程序有无问题,同时可网上搜集鉴定机构资质的信息,结合检材等基础证据,找出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呈现给公安机关,尽最大努力争取。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只办理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等各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单位在石家庄,但全国办案。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过硬。曾多年在省级政府部门驻场专办行政复议案件,兼任高校行政法客座专家,每个案件均由本人全程办理。办案宗旨:不骗人、不吹牛、不承诺,精法律、重证据、挖细节,讲信用、负责任、敢较真。价值观: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只办理行政案件,擅长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等各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专业技能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28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公安国安、行政复议、环境污染、行政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1130120********28 行政诉讼、公安国安、行政复议、环境污染、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