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三月,都有大量进京的信访人被行政拘留,那么到国家信访局信访的行为是否应被行政拘留呢。
一、逐级走访合法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按此规定,在2022年5月1日之后走访只能到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而不能向上上级或更高级。
即使逐级走访,也是不可以的。
也就是说,一般反映乡镇或县级问题的事项,是不能到国家信访局走访的,如果去了,可以说信访人违反了法律规定。
另外,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一定会被行政拘留吗?绝对不是的。
“一件事,你不能做”,不能于“你做了就会被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坚持处罚法定原则,否则即使信访人违法,也不能行政拘留。
二、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信访人常用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上述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扰乱单位秩序,第三十条第四项是寻衅滋事。
在行政拘留执法实践中,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主要使用上述两条规定来行政拘留信访人。
但在法律上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情形,才能行政拘留,否则不能行政拘留。,即确实存在扰乱单位秩序或寻衅滋事的行为。
三、到北京上访是否扰乱单位秩序或寻衅滋事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因此,朱立佳律师认为,只有实施了上述行为或相似行为,才可能会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或者寻衅滋事。如果只是简单的排队登记、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没有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那么不应认定信访人违反了治安管理秩序,不也属于寻衅滋事,也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四、在单纯登记的情况下有无被行政拘留的风险
这个风险是有的,虽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行政拘留,但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会灵活掌握,甚至有信访人没有登记、刚刚买票就被行政拘留的。
所以需要提示各位信访人,信访还是有风险的。当然,信访也是迫不得已的行为,很少有人会无缘无故的信访。
五、朱立佳律师建议
对于信访人来说,建议到本级或上一级信访。如果越级走访,要严格遵守信访部门的秩序,不能有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等行为。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信访部门需真诚的了解信访事项,依法进行处理。公安机关立案、拘留,应严格适用法律,不能随意立案,更不能在办案过程中剥夺信访人相应的权利。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多年来只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行政案件,曾长期驻场在省级政府部门专办行政复议案件,兼任高校行政法客座专家,每个案件均由本人全程办理。办案宗旨:不骗人、不吹牛、不承诺,精法律、重证据、挖细节,讲信用、负责任、敢较真。价值观: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
朱立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