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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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借贷合同保证人被判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者:李斌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4日 9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接受当事人委托人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被执行人作为一起借贷合同的保证人被判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该案件判决书确认的给付期限内被告及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当事人将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银行存款申请法律冻结。案外人也就是该法定代表人随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案外人的异议,裁定中止执行。之后我们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过程中我方提供了相应合同、打款记录等证据证明案外人的银行存款为公司财产并非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而案外人对其个人名下财产的归属问题无法准确说明,且陈述内容前后矛盾。最终一审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继续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下银行存款。案外人不服提起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胜诉。

      本案一审代理过程中,我们首先充分了解了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向法院调取了双方之前因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法律文书。向当事人了解具体执行情况,以及目前被冻结的财产数额,由于案情比较复杂,为了保证一审判决作出前人民法院采取的冻结措施继续有效,特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冻结。

      一审庭审中,我方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打款凭证,证明双方明确约定将合同价款支付至个人账户内,以及打款的详细明细。法院根据我方证据认定我方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我方诉讼请求,判决继续执行,中止执行的裁定自动失效。

      二审过程中对方提出证据证明股权已转让,该法定代表人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无权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本案办理过程中,首先应当对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及法律适用作正确的理解与适用,才能提出正确的代理思路及意见。

       首先,执行异议法院只作书面审查、形式审查,且提起异议的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要求,那么如果是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就不能适用本条规定,且需要法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实质性审查。


 

李斌律师,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工学学士。从事多年公司、企业法务工作。熟悉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武清区
  • 执业单位: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