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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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 为当事人争取借款利息减少损失

发布者:李斌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1日 24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原告碍于情面,在没有自有资金的情况下,被朋友忽悠通过办理银行信用卡的形式办理多张银行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办理多笔贷款。因朋友口头承诺信用卡办理的分期贷款业务由其偿还,每月利息由其直接支付,故原告通过提现、将信用卡出借等方式将资金出借给朋友,但信用卡贷款的第一个月利息原告朋友就未能按期偿还,银行直接联系原告要求其偿还贷款利息及相关滞纳金。后原告多次联系朋友偿还信用卡贷款的分期利息,但其朋友却以各种理由未支付任何款项。最后原告家属以报警的方式才让其朋友出具了相应的借条,但仍未偿还任何借款。原告只能按月向银行支付利息。

原告想通过诉讼方式起诉对方还款,并承担银行利息。接受委托后,发现原告让被告出具的借条书写的借款金额与其实际出借金额不一致,实际出借金额远大于借条上书写的借款金额,而且对于借期内利息以逾期利息均无约定,部分借款是通过信用卡取现的形式将现金直接交付给被告。

经过与原告多次沟通详细了解信用卡办理及借款出借的过程,确定了原告实际向被告出借款项的具体金额前制作明细表及案件事实梳理,准确还原了案件。

庭审过程中,通过向被告出示事实还原情况说明及出借款项明细表,被告同意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偿还,同时出示原告按月向银行偿还利息明细表,被告也同意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借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的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就属于套取金额机构贷款转贷的无效合同。但合同无效并不因此免除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对于利息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案例判决被告按照LPR标准支付利息,也有法院认为原告套取金融金构贷款转贷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利息不予支持或要求原告承担部分利息损失,也有法院认为偿还的银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由被告承担。

本案最终调解由被告偿还实际借款本金并按照LPR支付利息,对于原告来说已经是比较有利的结果。律师在此提醒:涉及到金钱问题要量力而行,谨慎对待。如果多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收取高于法定利息进行转贷,还涉嫌高利转贷犯罪。

李斌律师,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工学学士。从事多年公司、企业法务工作。熟悉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武清区
  • 执业单位: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