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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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争取刑事附带民事各项赔偿

发布者:李斌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8日 11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为当事人争取刑事附带民事各项赔偿

本案为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引起的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为朋友关系,在一起喝酒时发生口角进而产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附民原告人胳膊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因双方为朋友关系,事发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只是在附民原告人治疗结束后与被告人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最终因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附民原告人才选择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后对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案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附民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被告人支付因故意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因附民原告人对法律程序及赔偿数额无法确定,委托本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出庭支持其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包括给原告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但因原告人手术后既没有继续接受住院治疗,也没有在案发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处理,现被告人对事发经过及故意伤害均不认可,被告人辩护律师也作无罪辩护。本案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如最终因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那么附带民事赔偿也将不会被法院支持。

接受委托后,经过与主办法官多次沟通,同时结合原告人的受伤及治疗情况,参照相关护理期、营养期、护工期标准,在原告人陈述既无固定工作也无护理的情况下,即附民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实际损失或实际支出的情况下,法院最终支持了附民原告人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主张。

本案虽不复杂,但仍有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引以为戒。首先,在现实中发生冲突,不论是否受伤或者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报警应当是第一选择也是最稳妥最明智的选择,对于收集固定证据以及对可能发生的诉讼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包括朋友关系,基于所谓的“情面”或“为对方考虑”选择“私了”可能适得其反,如果将来无法协商解决,被害人无奈选择诉讼解决将面临着证据不足的法律风险,所以一定要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本案被告人及其律师主张无罪辩护的原因就是因为事发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导致证据材料缺失,使对方针对客观证据、原始证据的缺失提出很多辩护意见,也抓住了不及时报警产生的证据不足问题。其次,身体遭受损害后,应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及时治疗并保留好相关票据,以便将来诉讼时主张各项损失。

在此本律师提示,目前法律虽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包括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但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目前相关规定、解释有明确依据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其他刑事案件一样不予支持外,其他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均可主张赔偿,这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赔偿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发生刑事案件反而减轻保险公司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符合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

李斌律师,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工学学士。从事多年公司、企业法务工作。熟悉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武清区
  • 执业单位: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