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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要求所谓“原版原漆”,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发布者:李斌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9日 16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二手车买卖要求所谓“原版原漆”,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为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通过网络信息得知被告有二手车出售,因原告曾经也有过一辆同样的车辆,现又想购买该车辆遂与被告联系购买。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了车辆情况及价格,并通过微信形式确定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原告将定金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给被告。在被告为原告准备车辆的过程中,原告提出车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

案件开庭结束以后,被告认为对自己不利才委托我作为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质证、发表意见均应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即在开庭过程中提出。现庭审已经结束,律师再提交证据或发表相关意见存在被法院拒绝的风险。了解到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并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材料,只是口头说明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提供,经与承办法官沟通,庭审中法官要求被告在庭审结束后三日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给了被告提交证据的机会。

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原告在购买二手车辆的整个过程中,只是通过微信图片、语音及电话与被告进行了沟通,根本没有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现场确认,对于案涉车辆金额较大,时间较长(初始登记时间为1997年)的二手车,仅通过照片及口头沟通就确定了价格及交付条件。在被告为原告准备车辆过程中,原告突然提出车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要求退车,并申请对车辆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车辆不存在原告所说的重大质量问题,只是因为时间较长,车辆整体漆面存在色差等瑕疵。二次开庭中,原告又提出车辆不符合二手车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所谓“原版原漆”问题。经过鉴定机构沟通,鉴定机构对于车辆漆面问题也作了专业的解释。

作为本案被告代理律师,虽然是在一审开庭结束后才接受委托,但仍对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真梳理、分析,发现诸多对被告有利,对原告不利的地方,如原告在与被告微信聊天中已自认其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案涉车辆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部分零部件损坏更换过的事实,且被告对车辆作过喷漆的事实也向原告如实告知。本案二次开庭时,作为代理律师发表了几点关键的代理意见:一、原告自述其曾经有过一台案涉车辆,且通过其他途径了解过案涉车辆的实际情况。原告通过微信语音及照片的形式了解车辆现状,包括车辆外观、漆面、内饰、事故情况、改装情况,被告已如实告知。二、向法官强调,案涉车辆为是一台初始登记时间为1997年的二手车,距今近25年时间。根据日常经验,购买二手车,除对品牌、颜色等外观进行挑选外,买车人更关注的应当是车辆公里数、是否出过事故、维修记录等情况,这也是与购买新车的区别所在。原告在对车辆现状进行确认后主动签订买卖合同,支付定金的行为已经表明其对案涉车辆的现状是认可的。三、经过鉴定,车辆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最终经法院调解未果,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被告无须退还定金。

作为律师需提醒,任何案件的走向、结果均不是简单咨询律师,向律师提出几个问题就能明确的。律师的工作也不仅仅是在法庭上说那么几句当事人认为的无关疼痒的话。律师的工作是分析案件事实,根据已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在庭审中对对方当事的证据进行质证,抓住案件关键问题重点进行证据审查和法律观点的阐述,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有些案件,当事人认为案件简单,在大众朴素的认知观里是不可能“败诉”的,于是自行立案、开庭。殊不知,法庭上法官的一句问话自己可能都不知如何回答,法官问话的内涵是什么都听不出来,庭审结束后又要委托律师办理,从而错过了案件的主动权。

李斌律师,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工学学士。从事多年公司、企业法务工作。熟悉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武清区
  • 执业单位: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