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斌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5日 16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办理心得
犯罪嫌疑人王某经人介绍了解到某平台公司推出投资高回报业务,便将自有财产转给平台公司用于收取高额利息。同时又根据平台公司宣传,介绍亲戚朋友也进行相应投资,还将其名字登记为所谓的公司“股东”。后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接受王某委托后,本人查阅了案件材料,对公安机关指控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检察机关提出几点异议:1、王某并未实施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及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而只是向亲戚朋友介绍,目的是让亲戚朋友也能通过投资获得收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关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条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对指控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200余万元提出异议。证据材料中的业绩表中与王某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的投资款不应归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中。3、对于指控王某作为平台公司“股东”身份提出异议。股东一词出现在民事领域的公司法中,而在刑事案件中引用股东一词也不应作扩大解释,即将王某认定为公司的骨干或者负责人等身份从而加重其法律责任。同时结合王某的犯罪情节,提出对王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第一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时,检察机关对王某适用认罪认罚,建议缓刑。后经过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并提交书面材料证明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动机、主观故意等因素。最终检察机关同意对王某作不起诉决定。为王某争取到最大利益。
本案的案件材料存在诸多问题,即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本人仍对指控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出异议,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办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进行了大幅度调整,但王某非法吸收公款存款数额仍在追诉范围之内,但该解释的及时修改也为本案能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