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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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好友因生意反目,一纸判决再无信任友情。

发布者:李斌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9日 13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多年好友因生意反目,一纸判决再无信任友情。

生意可以败,诚信不可丢。

本案为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我的当事人是做电机配件生意,与被告股东之一系多年朋友关系。后被告股东为了公司发展与我的当事人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双方签订了长期供货协议。当事人出于友情及信任,为被告公司提供电机配件,但被告公司经营不善,长期拖欠货款。直到公司人去楼空也没有将公司实际情况告知我的当事人,仍在通过各种理由,找各种借口搪塞。我的当事人也是出于信任,碍于多年朋友关系一直未采取法律手段解决。最终,被告及其股东不知所踪,无奈诉至法院。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确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作为原告主要的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确认交付货物的数量,且货物是通过快递及货运公司送货,只有快递单,无法提供被告出具的接收货物的证明,双方对交付货物及欠款明细均无确认对账,同时因被告公司及股东人去楼空无法送达,最后只能走公告程序。由于被告无法送达,被告放弃诉讼权利的同时也使原告无法通过庭审让被告自认货物交付情况及被告欠款的具体金额,只能依据原告单方提交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本案存在证据不充分及败诉的法律风险。

同时,原告为了保证货款的顺利支付,与被告签订合同时要求被告股东也就是原告的朋友提供个人担保(实际为保证),但对于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均未作明确约定,且合同中保证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处签名只有股东个人签名,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存在担保瑕疵。

经过长达一年的立案、送达、公告程序后,法院通知开庭。庭审中结合法官对争议焦点的总结发表了代理意见。同时也注意到,法官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股东个人对未支付的全部货款及逾期支付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重要诉求只字未提。显然,法官没有注意到合同的明确约定,也没打算将此作为争议焦点重点审查,更不会判决支持些项诉讼请求。而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想让被告股东个人承担还款义务,对其个人产生影响,因为起诉时被告公司已不再经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法院不支持此项诉请,原告起诉的目的将落空。于是,我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对被告股东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发表了意见并重点强调,结合《民法典》施行前与施行后对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反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保证,民法典施行后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一般保证)重点阐明,证明被告股东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保证范围为欠付的全部债务及利息,且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及其股东个人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未过,现已转为诉讼时效调整,且未过诉讼时效。最终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法院判决被告股东需对欠付的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本案中,多年的朋友只因生意合作问题产生争议,并最终反目成仇,要不是当事人证据保存较完整,法律意识较强,及时咨询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很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诚信、友情,多么宝贵的东西,在有些人眼中却成了利用、算计的武器。所以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也不可无。


李斌律师,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工学学士。从事多年公司、企业法务工作。熟悉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武清区
  • 执业单位: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