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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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务侵占案办案心得——沟通的重要性

发布者:李斌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5日 10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职务侵占案,犯罪嫌疑人因为家庭生活困难,加之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于是就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生产线上废旧的生产设备、设施伙同公司多人、多次进行变卖,非法获利数十万元。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我作为其辩护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侦查阶段我和家属把工作重心放在了积极退赔退赃上,向办案机关表达了退赔退赃的意愿。检察院阶段,查阅案卷材料后,将本案多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多起职务侵占的事实以及非法获利的数额基本掌握。由于本案犯罪嫌疑人人数较多,且各犯罪嫌疑人实际参与的职务侵占犯罪次数不同,虽非法获利情况根据转账记录可以明确,但因各犯罪嫌疑人退赃数额不同,且未全部退赃,导致无法准确区分各犯罪嫌疑人各自退赃对应的各起职务侵占的具体获利及退赃情况,导致的结果是实施多人多次职务侵占的犯罪嫌疑人退赃交织在一起,无法明确区分。通过向检察院提交证据,并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在对犯罪定性不持异议的情况下,为我的当事人争取了认罪认罚的从轻量刑建议,但对于多人多次职务侵占,当事人的家属顾虑较大的是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不退赃的情况下,要由当事人与其他同案犯作为共同犯罪承担共同退赔的义务,这对已经将大部分非法获利已经退缴的当事人来说极为不利,家属也向我们反馈其他同案犯名下没有任何财产,而当事人名下有房产,有车辆,如果当事人要承担共同退赃的义务,极有可能会被执行,对当事人显然不公平。为了给当事人及家属争取最大的利益,在检察院阶段,我利用各种机会,包括现场签署认罪认罚、检察院值班等机会,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案情,将检察官需要了解的事实及当事人转账记录一笔一笔的摘录出来进行统计,并向检察官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及明细表,将当事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与检察官核对,向检察官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以及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最终,我的当事人作为第一被告人,在职务侵占数额达到五十余万元的情况下,检察院给出了一年两个月的量刑建议,当事人及其家属得知这一消息后显然出乎他们的预料,非常认可和满意。当事人和家属在欣喜之余马上提出另一个问题,如何将共同犯罪金额区分,减轻当事人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这个问题在检察院阶段不会有结果了,只能在法院阶段也法官沟通了。

本案移送法院后,法官阅卷后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出新的观点,认为当事人参与的多人多次职务侵占数额将近五十余万元,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可能属于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情形,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过低,要求调整。经过与法官、检察官、家属多次沟通,我们综合考虑,不能拿当事人的利益去做风险较高且对当事人极其不利的尝试,于是我们也接受调整量刑建议。同时我们仍然在争取法院能够区分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非法获利情况。于是我和法官、家属就该问题不断沟通,直到开庭前,仍在为当事人争取。庭审如期进行,法官仍坚持之前沟通的裁判观点,共同犯罪不区分各自己非法获利情况,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承担共同退赔的责任。也许是因为前期的沟通对法官产生的一定的影响,法院判决作出折中的处理结果,判决参与人数较少的未退赔的被告人单独退赔,免去了当事人承担连带退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不用再担心将来执行的法律风险。最终的判决可以说给了我们一个意外的“惊喜”。

整个案子办下来最大的感触是沟通的重要性。沟通时间、沟通方式、沟通内容都是需要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并根据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如果没有反复的与检察官、法官沟通,你就没有机会让检察官、法官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更谈不上去影响检察官、法官的办案想法,更不可能实现当事人和家属的意愿。当然,也要感谢当事人对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没有对我的工作提出过多要求,只要求我能够尽力给办,尽力给沟通。

在日常的接待过程中,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委托律师时,往往会问具体的量刑幅度,甚至要求律师能够精准到几个月的刑期,能不能缓刑等最终由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我们在与检察官、法官沟通过程中,检察官、法官都不可能给出明确的办案结果,让律师承诺或者保证办案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做不到的,同进也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还是要注重办案过程中的每一个工作细节,工作做到位了,结果自然不会坏。


李斌律师,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工学学士。从事多年公司、企业法务工作。熟悉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武清区
  • 执业单位: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