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斌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4日 12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被告人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接受委托时案件已进入法院审判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简要了解了案件情况。被告人明显有避重就轻的心理,对于如何参加传销活动没有详细向我说明。同时因为疫情原因,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在长达数月的中止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多次主动给我打电话,来所里见面。被告人的母亲确实不易,儿子被羁押后儿媳现在闹着要离婚,自己身体又不好,一边要安抚儿媳,一边还要忍受身体上的疾病困扰和心理上对儿子思念的煎熬,一边还要询问案件进展,表达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意愿。作为辩护律师,我只能通过反复阅卷,分析研究,查阅法律法规,积极主动与法院沟通开庭进展。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后,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并向法院沟通能否旁听。但因为疫情原因,目前无法旁听,家属也表示理解。
本案中第一被告人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拒不认罪,我作为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为被告人作有罪及罪轻辩护,并在开庭前将其他法院的类似案例交给公诉人,并向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属从犯并非主犯,并非组织、领导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同时,在案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账号名下的会员包括其直接介绍发展的会员,也包括不是通过其直接介绍发展而是公司安排放在被告人账号名下的会员,故我提出案卷材料中的鉴定意见无法准确认定被告人发展会员的层级和人数。结合本案其他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系经人介绍加入公司成为会员,并由公司负责组织培训、讲课,被告人发展会员的会费也都上交公司,再由公司返还提成,可以看出,被告人并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意提起者,也不是传销组织的发起者,所从事的活动完全照搬公司的行为模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词时,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为,虽被告人发展的下线数量较大,收取会员费数额达到近两百万元,但被告人并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并将起诉书的量刑建议从之前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当庭调整为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法院也没有将被告人发展会员的层级数以及收取会员费的数额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要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第一被告人五年有期徒刑,第二被告人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因被告人已被羁押二年零一个月多,判决作出以后再过十多天被告人就可以刑满释放了。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第一时间把消息告诉了家属,被告人年满70岁的老母亲听到消息后激动不已,在儿子被释放后带着儿子、儿媳给我送来了锦旗,一家人终于团聚。
作为律师,专注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查阅法律规定,进行类案检索,多次、反复、横向、纵向对比案卷材料,发掘对当事人有利细节,有理有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始终是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应当遵循和崇尚的执业理念和办案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