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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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为其争取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者:李斌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5日 6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0年11月,高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时被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70余万元。我作为高XX的辩护人,家属最为关心的是民事纠纷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高XX赔偿70余万元是否能够被法律支持。原告通过保全同进冻结了被告高XX的财产。家属告知我高XX属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已明确表示拒赔,他们与车主沟通后,车主也明确表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让高XX赔偿因高XX逃逸致使其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造成的停动等损失。因此,目前本案民事部分的审理对于我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是最为担心和关注的。在与高XX会见以及与高XX家属见面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部分析,高XX也委托我作为其机动车交通事故案的委托代理人为其出谋划策。本案在我看来确认存在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风险,如保险公司拒赔,对于我的当事人来说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能否达成赔偿谅解争取从轻是至关重要的。

民事案件庭审中见到了原告及其代理人,与原告代理人沟通过程中我建议原告追加实际车主以及车辆的被挂靠公司作为被告,这当然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原告代理人不知出于何各考虑,没有采纳我的建议,明确表示不追加被告。庭审中,另一被告保险公司以被告高XX存在逃逸行为为由拒绝赔偿。

针对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我提出了几点答辩意见,首先,保险公司虽认为逃逸行为属保险免赔事由,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对该免赔事由已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其次,根据事故认定书,被告高XX负全责,但逃逸行为未增加保险人的责任,未给保险人造成新的损失。第三,高XX作为司机,驾驶机动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发生事故应当由该车辆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要求追加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以及被挂靠公司为本案被告。主审法官当庭表示,实际车主与被挂靠公司与本案审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意追加为本案被告。同时,保险公司表示,庭后会提交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第二次开庭中,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与被挂靠公司都出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庭审走到现在,我已心中有数,本案我的当事人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后面我的主要工作就是保险公司赔偿后争取与刑事案件被害人达成谅解,为我的当事人争取获得缓刑。

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这也在意料之中,但二审保险公司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了。收到二审裁定书后,我与一审法官沟通,及时提交解除保全申请后,为我的当事人解除了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能够顺利实现当事人预期利益的主要原因是与原告以及主审法官的积极沟通,让原告意识到,虽然司机高XX存在逃逸行为,但该逃逸行为应属刑法调整范围,而民事方面,高XX作为司机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而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首先是保险公司,其次是该机动车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庭审中,原告也逐渐意识到,保险公司能够承担赔偿责任才是对其最有利的结果。在与主审法官积极沟通后,法官及时安排二次开庭,并在刑事案件开庭前作出民事判决书,为我的当事人争取到一份有利的民事审判书作为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已得到弥补,给我的当事人高XX争取到刑事方面从轻处罚的有利证明。

李斌律师,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工学学士。从事多年公司、企业法务工作。熟悉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武清区
  • 执业单位: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