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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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危险驾驶、故意伤害一审案

发布者:李斌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5日 1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我在接受委托时该案已完成了第一次开庭。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驾车过程中与朋友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提出是被害人先辱骂进而双方产生肢体冲突,而被害人辱骂的原因是被告人制止被害人对一名女性实施猥亵行为。但被告人未提交任何证据。

第二次开庭前,我阅取了第一次开庭笔录,发现需要二次开庭的原因是被告人要求调取新的证据,而被告人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是被害人对女性实施猥亵行为进而与被害人发生口头,产生肢体冲突。

第二次庭审中,公诉人收集了本案两名证人的证人证言出当庭出示,证实被害人确实存在对女性实施猥亵的行为,与此同时,根据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的描述,我发表了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同时要求对于被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也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责任按比例承担。

但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谁先引发口角或者说辱骂行为不能作为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判断依据,而是以谁受到伤害并构成轻伤作为谁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但在庭审中,我提出被害人因本次冲突也被处以行政拘留,而处以行政拘留的原因是被害人存在打架斗殴行为。行政拘留虽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主刑或附加刑,但行政拘留亦是惩治违法行为的手段之一,故被害人的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行为,既然属于违法行为,必然存在过错。法院最后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观点,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具有一定过错,并根据各自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最终,本案在被告人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给被告人争取了数罪并罚中最低的刑期一年有期徒刑,委托人当被告人对本案的判决结果表示认可。

李斌律师,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工学学士。从事多年公司、企业法务工作。熟悉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武清区
  • 执业单位: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法